20081203自由時報   國家若不消滅公債,公債必將消滅國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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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1203自由時報   


有鑑於政府債務持續攀升,影響國家財政甚鉅,因此朝野取得共識,於八十五年制定公共債務法,嚴格規定政府債務需受存量及流量管制。

八十九年國民黨執政時制定國家金融安定基金設置及管理條例,首先排除公共債務法舉債限制,破壞財政紀律。惡例一開,嗣後之九二一震災重建暫行條例再度排除限制。

第一次政黨輪替後,民進黨不思籌謀正當財源,仍以舉債為萬靈丹,陸續制定基隆河流域整治、SARS防治及紓困、擴大公共建設振興經濟、擴大公共建設投資、石門水庫及其集水區整治、公共服務擴大就業、水患治理等特別條例,均悉數排除公共債務法之限制,引發在野之國民黨大力抨擊。

今年國民黨再度執政,提出「振興經濟消費券發放特別條例」及「振興經濟擴大公共建設投資特別條例」二草案,又排除公共債務法舉債額度之限制。

可嘆藍綠兩黨在野時強力抨擊對方之政策,取得執政權後,因循苟且,以今日之我否定昨日之我。舉借債務僅屬一例,其餘如國營事業高額年終獎金等沉痾舊疾,又何嘗不然。

上述各特別條例及據以編列之特別預算,全屬國家重大政事,殊無疑義,然政府不得以此為由率爾排除公共債務法之限制,破壞財政紀律,否則何必制定公共債務法?人民選出政黨執政,執政黨要有能力解決財政、債務等各項問題。若無能力解決,何須政黨輪替?

舉債從事公共建設並非不可行,近來經濟嚴重衰退,各國遭遇一九二九年經濟大蕭條以來之最大挑戰,凱恩斯功能財政理論又甚囂塵上。凱氏主張採用擴張性經濟政策,可以舉債從事建設,以促進經濟成長。然舉債並非萬靈丹,我國帳面及帳外債務餘額已高達十三兆元,遠逾公共債務法之限制,已無舉債空間。若再不節制,或許將步入古典學派學者修默:「國家若不消滅公債,公債必將消滅國家」之預言。

當前政府財政困窘、債務嚴峻,舉債係下下之策,無能之政黨始採用此法,讓後代子孫承擔苦果。選前政見天花亂墜,選後治國無方,因循以往,亟思以舉債解決財政問題,終將為人民所唾棄,執政者當引以為戒!

(作者莊振輝 為開南大學會計系副教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