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1208自由時報
記者賴仁中/專訪
律師見被告,檢察官派人監視,律師傳達被告想法,法務部說詆毀司法,要求查辦…,這都不過幾天前的事。
突然之間,人們錯愕、不解,不禁懷疑「台灣人權到哪去了」、「律師權的核心價值還存在嗎?」。
這不能等閒視之,也不只是律師和被告的事,它攸關國家公權力是否被濫用、人民還有沒有言論思想自由等基本人權。
台北律師公會前理事長、現為民間司法改革基金會董事長黃瑞明一言以蔽之:「這實在是台灣人權的大倒退。」
他說,歷史告訴我們,掌握國家公權力的人,對人權的侵害不見得少於黑道或犯罪份子。黃瑞明非常憂慮最近司法單位的種種作為,務期執法者節制。
最近法務部和檢方作法 壓縮律師權
問:法務部以發言不當,行文要求調查鄭文龍幾位律師,律師界能否接受。
答:過去幾年,律師界很自豪台灣已成「人權輸出」國家,但最近法務部和檢方作法是在壓縮律師權,導致刑事司法人權大倒退,再不節制,將是民主台灣最大的悲哀。
問:過去如何人權輸出、現今倒退得多嚴重?
答:二○○○年我接台北律師公會後,公會加入聯合國國際人權組織(ICJ),台灣是重要成員,當該會發布某國律師受到不當對待時,台灣就走出去聲援,我和一些會員就曾發動前往墨西哥,聲援一位打擊人口販賣遭到黑道懲罰的律師,墨國非常訝異遙遠的台灣,會來關注他們的人權,我們卻很自豪。
這八年來,我們也一直和中國作對比,之前他們連維權律師都沒有,只有極少數特例,有律師為政治異議份子辯護;反觀「台灣經驗」,美麗島時代律師已很完整,然後政黨輪替,律師當上了總統,刑事辯護制度上,人民享受到人權受保護的地位等。
然而最近接連幾件事,使台灣人權急遽倒退,比如蘇治芬未傳即拘、拘後就聲押;鄭文龍等律師幫被告傳話,法務部馬上行文檢方、公會調查,更派檢察事務官監視,在旁出言「你要注意」等語,這已經干預律師跟當事人接見,律師和被告完全不享有秘密通訊的自由了。
干預律師跟當事人接見 有違憲之嫌
問:從法制面看,可以這樣嗎?
答:現行法制,不能說檢方這麼做違法,但律師和當事人沒有秘密通訊自由,這樣的法律本身有問題。
我引台大教授王兆鵬「偵查中之辯護權」一文來說,律師權的重要基礎,就是被告與辯護人完全充分及自由的溝通,被告毫無恐懼、毫無疑慮地向辯護人吐實,不用擔心今日所述成為明日的不利證據,若被告恐懼可能遭竊聽,即不敢充分溝通,這種恐懼愈強,被告的律師權就愈虛無,因此被告與律師完全充分及自由的溝通,是律師權的核心價值。
憲法第二十三條規定,非有實質正當理由,不得以法律限制被告與辯護人溝通的權利。基此原則,我國現行法已有違憲之嫌。
過去實務上用錄音,讓被告和律師無法隱密溝通,已不妥了,現又派人干擾、做配音,還發文傳訊律師,讓律師心理受到很大的壓迫,對於有違憲嫌疑的法律,竟然還用這麼高強度的方式執行。
傳達被告審判以外言論 屬思想自由
問:似乎應該修法。
答:我們已著手推動,包括修正律師法、刑事訴訟法等與刑事人權及羈押有關的一些條文。
問:檢方辦案,人人可批評,律師和被告見面出來卻不能批,豈不奇怪。
答:扁說被追殺九族等,他們擔心會鼓動情緒,造成聚眾、不安,事實上,台灣已經習慣不同的聲音,法務部不用擔心一個人講什麼,會對社會造成多大影響,信者恆信、不信者恆不信,已經是定律了,他在獄外的言論,社會上已有公斷,進了監所影響力會突然倍增嗎?而律師代為傳達被告審判以外的言論,這完全是言論的、思想的自由範疇,沒有理由不能對外傳達。
律師倫理規範要求,律師也要注意維護法院的尊嚴和光榮,不能隨便詆毀法院,我認為律師應該遵守這一條,但這個案子律師評價的時候,有用情緒的、無理由的謾罵嗎?律師只是傳達被告的個人感受,我不認為法院尊嚴會因此受傷害。
司法要人民信任和尊重 惟節制權力
問:執法者的心態是否該調整?
答:執法人員最引以為榮的是,他們在打擊犯罪,保護公益,但我不得不指出,執行法律的是平凡人,當一個平凡人擁有極大國家權力的時候,他的人性、個人修養,是不是足以抗拒濫用這些權力的誘惑。
偵查當中為什麼要保護被告人權,很大程度就是為了要抵抗國家權力可能的濫用,歷史上有太多例子,侵害人權的事,是掌握國家公權力的人發動的,他們侵害人權,不見得少於黑道或犯罪份子對人權的侵害,這樣講也許對執法人員不公平,但歷史確實記載許多擁有國家權力者,逐漸形成法西斯心態。
像美國為了反恐,這種心態馬上出來,還好美國有內部機制反擊,包括法院判決來加以節制,連擁有悠久民主自由傳統的美國,它的執法人員都容易濫權,要靠經常不斷的、制度性的節制。
國家權力發揮到極點的是德國納粹,但德國戰後對納粹的反省,直接深入到人性深處,三個德國諾貝爾文學獎得主,全都反極權、反國家光榮主義,他們對中國態度是歐洲最強的,德國總理不去奧林匹克(北京奧運)、敢在總理府接見達賴,他們深切了解,什麼東西都可以犧牲,人權絕不能妥協,若這部分妥協,接踵而來的問題會非常嚴重,梅克爾講過「人權問題不能以任何條件來交換」。
我國檢察官擁有很大權力,他們同時極力爭取法官的同等身分,並受憲法保障,好處是可以不受政黨和政治左右,但壞處是他們能夠充分運用權力、又受憲法保障,若不節制,這個權力是很可怕的。
被告未確定有罪前,應視同無罪之人,但最近我們看到,有執法者非常痛恨這些「壞人」,在庭上訓斥、大聲指責,國家並沒有給他們這個權力,他們要做的是發現被告有沒有罪而已,他們沒有資格去踐踏、侮辱別人的人格與尊嚴。惟有懂得節制權力、顧及程序正義,司法才會得到人民的信任和尊重。
若律師變成犯罪者共犯 刑法有處罰
問:律師和被告秘密通訊,萬一協助串證怎麼辦?
答:這是個好問題,我從法務部王部長評論律師談虎的話來談,她說,律師應該為社會公益著想,不應洩漏當事人的秘密,我承認律師也該為公益角色而存在,而不只為當事人的利益存在,若此,那有什麼理由不能讓律師和當事人秘密接見呢?
如果出發點是擔心律師變成犯罪者的幫凶,當然要對他嚴格限制,但訴求是為公益角色存在,就該賦予公益角色的地位、身分及機會,律師能單獨秘密接見被告,有些案件可以曉諭認罪協商可能對被告是最好的,這就是執行公益角色。
也許有少數不肖律師,利用這個機會做不該做的事,那他已變成犯罪者的共犯,不是執行律師職務,刑法訂有處罰規定,應給予最嚴厲的處罰,讓他一次就永難翻身,相信律師界不僅不會反彈,還會拍手。
現在把整體律師看成罪犯,嚴格限縮職權,律師功能無法發揮,卻又要律師做公益的角色,不但又要馬兒好、又要馬兒不吃草,保護人權的意義也無從實現。
問:律師倫理規範不能幫當事人傳送物品,鄭文龍律師的作法有無違背?
答:他只是傳述被告感受,這也是思想自由的問題,還記得「雷震回憶錄」,五百多頁就這樣毀了,大家覺得可惜,如果監所人犯有書信溝通自由,有些資產就可以保留下來,思想自由應該受到保障。
運用羈押衝擊被告心理 即押人取供
問:充分保障偵查中人權,會不會影響到發現真實。
答:反而有助於發現真實,一般人很難理解,收押對人內心的衝擊有多大,一下子被押,他們想到整個家庭、人際關係,所有運作的程序都毀了,多數人一心只想早點回家,在這種心理下,有時可能會承認自己沒做過的事、或指認不存在的事,有律師在旁邊,做他的心理支持與諮詢,較能避免在這種不正常心理下,做出不實陳述。
我認為現在檢察官辦案,相當程度是運用羈押帶給被告的衝擊,來取得他的自白,這就是押人取供。注重程序正義與被告尊嚴,案件辦出來的結果才能讓人信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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