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1218自由時報
老實說那本厚厚的起訴書我沒有看完,但我不過翻了幾頁,想找我的名字,想知道檢察官認定我貪了多少,想知道我那次問訊講的話,檢察官信幾成,豈知我才翻了幾頁,就看到一行「陳幸妤日常消費的發票係交由母親吳淑珍保管」;我不相信的又看了幾次,真是大白天活見鬼,我什麼時候講過這樣的話,檢察官曾問我「發票有沒有給過陳鎮慧?」我回答「沒有,我的發票有給過我母親,沒給過陳鎮慧。」我實在不相信我這幾句話可以總結成「我日常發票係交由母親保管」,是我國文太差,還是檢察官舉一反三能力太好?我不知道這句話對整個案情重要嗎?但我只覺得很憤怒,非常非常的憤怒,「為什麼我沒說的話,不是事實的事可以白紙黑字的寫在起訴書上。」如果這句話無關緊要,如果我不過是個不重要的證人,如果我講的話都可被扭曲,那我不知道這起訴書其他人講的話又有幾分事實?
我回想起那天當證人時,我被問到差點從椅子上跳起來的問題,「你和施麗雲去日本的簽證是從國務機要費出的?」我一直說「不對不對,這太離譜了,我沒有和施麗雲一起去過日本,我很小的時候有和她一起去過日本,長大後沒有,你可以去查出入境」;檢察官說「我不是說妳們一起出國」,我說「那更奇怪,我們沒一起出國,但簽證一起都變國務機要費?」從這題後就是長長一串有我名字的國務機要費,那天有問到地價稅、演唱會門票、機票錢,那天沒問到的,但我在起訴書上看到的洗髮錢、綜合所得稅…;我只記得我很大聲的跟檢察官說,「這都是我自己付錢,我不知道為什麼這些莫名奇妙都變成國務機要費,你愛寫我污多少錢,自己回家寫一寫,不用問我了。」檢察官要我注意態度,但是我只是很憤怒,就算是現在想起來還是很憤怒,我是個連五元十元都不願意佔人家便宜的人,在診所我買一些只有我要用的器械,我都自掏腰包,不願向老闆開口、用診所的公費,沒想到會被當成賊一樣,一筆筆單據拿出來拷問我,我只覺得很受辱、清白被謀殺。
那天我也說「像簽證,我不是自己拿去的,官邸有總管有隨扈,我只知道我的簽證簽好了,我拿到了,我也付錢了,我不知道為什麼通通變國務機要費?」「你看看那些經手有蓋印章的人,你應該去問他們,我不知道該不該講,我懷疑有人拿了我的錢,又把我的發票拿去報公帳。」「為什麼特別費也有馬唯中的名字,她都不需要被叫去問?」當然,我說的話不被採信,我只被問了一兩個小時吧,起訴書關於我的也不多,但是我深深覺得,台灣是個病得很深的地方,真相會有說話的一天嗎?被冤枉被爆料的人會有平反的一天嗎?我曾深深的愛著這塊土地,這個我心目中的國家,但如今我只剩下憤怒、無奈、絕望…。
(作者陳幸妤 為牙醫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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