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1220自由時報
高等法院以前總統陳水扁釋放後,可能找曾作證的部屬或企業人士串供、湮滅證據為由,將全案發回台北地院重新更裁。台北地院於召開更裁庭,並經合議庭評議後,仍認阿扁因無逃亡之事實,維持原判,扁仍無保獲釋。
刑事訴訟法第一○一條明白揭示:被告經法官訊問後,認為犯罪嫌疑重大,而有下列情形之一,非予羈押,顯難進行追訴、審判或執行者,得羈押之︰一、逃亡或有事實足認為有逃亡之虞者。二、有事實足認為有湮滅、偽造、變造證據或勾串共犯或證人之虞者。三、所犯為死刑、無期徒刑或最輕本刑為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者。
陳水扁既有國安單位保護,及媒體監督哪有逃亡之機可乘,另特偵組業已所謂證據確鑿的將他偵結起訴,哪來證據可以湮滅,是故,特偵組的抗告說穿了,僅是昧於輿論壓力,不得不的作為而已。
既然號稱是法治國家,就要尊重司法,對於法官的判決或不認同,亦應尊重,讓司法歸司法,國人實不應隨投機政客及別有用心之傳媒起舞,倘仍繼續停留在政黨惡鬥的氛圍裡,則台灣社會的亂源將沒完沒了,人民恐將永無寧日可言。
(作者蔡木章 為醫院營養專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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