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1223自由時報   至少三次不尊重憲法
上一頁 向上 下一頁

20081223自由時報   

馬總統出席釋憲六十週年研討會時表示,肯定檢察官對扁起訴書中引用憲法乃「尊重憲法」;但馬總統上任至今,可曾尊重過憲法?

釋字第四四五號解釋揭示「集會遊行」作為人民言論自由表現方式,乃憲法保障之基本人權,言論非有明顯立即危險者,國家不得限制之,但馬總統於陳雲林在台期間,恣意的駁回人民集會遊行申請,對於持國旗表達之「象徵性言論」,亦以國家武力予以侵奪,全面壓制人民言論自由,馬總統可曾尊重憲法第十一條「言論自由」與釋字四四五號「集會遊行」解釋意旨?

釋字第三二九號解釋揭示「國家簽訂內容直接涉及國家重要事項或人民之權利義務且具有法律上效力之協定,應送立法院審議」,但馬總統偷渡江陳會四項協議「自行生效」,既然聲稱江陳會為促進台灣人民權益,當然涉及國家重要事項或人民之權利義務,僅憑兩岸人民關係條例規定「自行生效」,無疑架空釋字三二九號解釋要求的「國會保留」與「民主原則」,馬總統可曾尊重憲法第一條「民主原則」與釋字三二九號解釋意旨?

釋字第五二○號解釋揭示「立法院的決議,僅課予行政院修正法令及赴國會報告之義務,並無法律之效力」,馬總統縱容中國國民黨立委,以決議干預行政院新聞局,使公視預算需經新聞局審查,讓立法院僅憑自己的單方行為,就可創造具有形成力的憲法規範,且不需要得到其他憲政機關的正式參與,破壞憲法權力分立原則(公視依法得提起行政爭訟,並進一步提請大法官會議解釋),馬總統可曾尊重釋字第五二○號「權力分立」解釋意旨?

(作者黃帝穎 為律師,台灣青年智庫理事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