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0101自由時報
羈押法係民國三十五年一月十九日國民政府公布,民國三十六年六月十日施行,其為訓政時代獨裁統治者設計的產物,根本談不上在憲政時代有對羈押被告的人權保障。雖然爾後有數次修正、現行羈押法也跟聯合國「世界人權宣言」、「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囚犯待遇最低限度標準規則」、「囚犯待遇基本原則」、「關於律師作用的基本原則」、「關於檢察官作用的準則」等規定相違背,跟不上世界潮流,對「人權立國」的台灣是一大諷刺。
羈押本應僅限於預防逃亡、串供、滅證,非羈押無法保證被告到庭時,才能發動處理,但現行羈押規定,只要重罪就能收押,顯然違背羈押制度設計目的。十二月廿六日司法院大法官會議作出釋字第六五三號解釋,指出羈押法第六條第一項和其施行細則第十四條第一項規定違憲,由此顯示現行羈押法問題很多,應該正視。
日本法官橫川敏雄在「公正的審判」一書(一九九三年出版)指出,檢察官為公義的化身、法官為民主法治的最後堡壘,看到最近檢察官偵辦、法官審理「扁案」的過程,有濫用羈押制度之嫌,押人取供,天理何在。
(作者陳逸南 為台灣北社社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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