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0107自由時報
記者林慶川/特稿
台北地檢署追查李慶安雙重國籍案,三次發函外交部要資料,都碰了釘子,全案一拖三百天,外交部難辭其咎;然而,檢方拿不到外交部資料,卻未見另謀他法,如派員前往協調調閱、甚至更強勢的偵查作為等,就一直枯等下去,這與檢方偵辦受矚目大案向來採取的積極風格,相去太遠,難怪引發議論。
偵辦李慶安案有一個必需的流程,就是先要了解她是否具美國籍,若有,才能續查是否有詐欺、偽造文書等犯意。因而美國國務院函覆資料,是李慶安是否具美國國籍的重要依據資料,也是全案必要的司法證據。
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三條,檢方為了偵辦案件,對於可為證據之物,得扣押之,對於應扣押物的所有人、持有人或保管人,得命其提出或交付。
外交部一旦不願函覆此份資料,依實務作法,檢察官可親赴,或派檢察事務官至外交部調閱,甚至可以搜索方式扣押。
外交部以此份資料是立法院委託要求協請調查,若要給檢方,也必須立法院同意為由拒絕提供,此種說法,根本是毫無法律常識。
不管外交部此舉是因為擔心得罪立法院、或能拖就拖、還是有其他考量,惟依法論法,即使是總統府的資料,除非國家機密保護法核定的機密資料,否則,一旦檢方因辦案需要函查,貴為一國之尊的總統,都得乖乖交出資料給檢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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