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0110自由時報
〔記者劉力仁/台北報導〕地下電台氾濫,每次大規模取締後,沈寂一陣子很快又像雨後春筍般冒出來,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NCC)認為罰責太輕,決定修改廣電法,加重罰責,從現行最重新台幣六十萬元大幅增加到一千五百萬元,增加二十五倍,希望產生嚇阻作用,改善地下電台氾濫情況。
幾年前NCC曾經大規模掃蕩地下電台,但因掃蕩困難,開台容易,結果越掃越多,現行地下電台估計有一百九十七家。監察院及立法委員都要求NCC加重處分,強化嚇阻作用。
NCC也認為目前罰責太輕,許多地下電台業者隨便找人頭頂罪,如果加重處分,要罰大錢還要被關,要找人頂罪就不容易了,因此積極研擬修法。
NCC法務處長高福堯表示,NCC決定將現行電信法第五十八條,取締地下電台法源「違反電波秩序」,修改為廣電法第四十五條「未經許可經營」,原本新台幣二十至六十萬新台幣罰金,大幅增加到三百萬至一千五百萬新台幣罰金,而且處兩年以下有期徒刑。近期內會將修正案送交行政院審查。
熟悉地下電台運作模式的人表示,業者常笑說三個人即可開台,一個台長、一個會計、一個主持人,開台相當容易,今天取締明天復台,要根絕並不容易。
電台業者不滿 要上街抗議
對於NCC祭出重罰,地下電台業者則相當不滿。地下電台業者表示,他們就跟路邊攤販一樣,存在已是事實,且行之有年,只求賺點養家活口的小錢,主管機關要給他們一點生存空間,如果NCC真這麼狠,連一點生存空間都不給,「大家街頭見」。
NCC官員則表示,第十一梯次調頻廣播電台即將開放,地下電台業者應該試圖轉型合法化。地下電台業者則表示,僧多粥少,都是財團把持,如果那麼容易可以申請到執照,早就申請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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