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0110自由時報
大法官會議最近以釋字第六五三號解釋羈押法第六條及同法施行細則第十四條第一項之規定,不許受羈押被告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救濟之部分,與憲法第十六條保障人民訴訟權之意旨有違,至遲應於二年內修正。
該解釋令人想起陳前總統受羈押之申訴問題,陳前總統初被特偵組聲押,遭扣手銬待遇,寒冷中無熱水洗澡等,均無處可申訴,顯違背憲法第十六條之規定,馬政府顯有違法違憲之嫌。
又陳前總統兩度經台北地院周占春審判長裁定無保釋放,嗣經特偵組檢察官兩次抗告發回更審,台北地院庭長會議竟違法決議將專庭承辦的四案併由普通庭只辦國務機要費一案的蔡守訓庭長審理。
而蔡守訓庭長竟違法推翻周占春審判長的決定,擅自將陳前總統收押,無視刑事訴訟法第廿二條法官被聲請迴避者,應停止訴訟程序之規定,嚴重違法之情形,台灣高院竟將羈押裁定之抗告駁回。
如此,陳前總統在農曆過年前釋放,幾乎不可能,而有關的共犯馬永成、林德訓、余政憲、葉盛茂、李界木、陳鎮慧等,均已獲交保,獨陳一人憔悴,顯失公平又違法。相關機關應早日修正羈押法及相關法規,以保障真正的人權,並避免檢警法院依據色彩而辦案的偏差。
(作者莊柏林 為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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