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0213自由時報
台灣司法公信力遲遲難以建立,關鍵在於裁判的效率和品質,法官的所作所為即成為核心因素。為了讓法官辦案時更加謹慎,以免侵害人民權益,實有建立不適任法官淘汰機制的必要,因此,民間要求制定法官法,司法院雖未反對法官需要監督,卻常以可能干預審判獨立為由,希望優先讓法官自律,如果自律確實沒有效果,方才同意民間的訴求轉向外部監督的他律作法,這也是為什麼法官法推動二十年,民間固然有極高的立法共識,但官方始終態度游移不定的原因。
此次王令麟先生遭羈押的案例,恰巧可以作為法官自律是否有效可行的考驗。王因「沒有根據的預警性情資」(這是台北地院的說法),便在向警局報到之時當場遭逮捕,並由法官裁定羈押。刑事訴訟法第一○一條規定,須有「事實」足認有逃亡之虞始可羈押,倘只是「沒有根據的預警性情資」當然不能稱為「事實」,因此所作成的羈押裁定有明顯的瑕疵,「事實」俱在。
調查局對於情資回報的查證工作顯然漏洞極大,法務部長、調查局長應給社會一個交代,到底誰該負責?是制度還是人出了問題,不容有閃躲含糊的空間。
更重要的是,法官到底有沒有錯?如果司法院不斷告訴大家法官還是自律為宜。試問,一個人被錯關失去自由,算不算事關重大?該不該啟動所謂的法官自律機制查明事實,如果法官真的沒有犯錯,請說明理由。如果法官確有疏於查證之事實,又該受到怎麼樣的處置?司法院賴英照院長是否應清楚表態此事該如何處理?
(作者林峯正 為律師、民間司法改革基金會執行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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