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0227自由時報   228的痛 九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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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0227自由時報   

二二八事件,是台灣人心頭的傷痕,馬英九曾在事件屆滿六十周年紀念會上表示,「如果家屬心中有怨有氣,應該想辦法平復,而非再加以挑起族群紛爭」,可是漂亮的話,人人都會說,真正做得到,又有多少呢?二二八家屬心中的怨氣,馬英九體會得到嗎?他又用了多少心思來處理家屬心中的怨氣呢?

政府在戒嚴時期以不正當手段剝奪人民財產,在國家法制建立,且解除戒嚴後,自當立即清查並返還;這是法治國家為落實轉型正義、對人民基本權利保障及彌補的方式之一,應毋庸置疑。

可是二二八事件發生六十多年了,仍有受難者被沒收的財產,沒有歸還,絕對不符合社會公義的原則,只是因為受難者已經往生,繼承人竟然不能依照民法的規定,申請財產的繼承,受難者取得回復名譽證書,也拿到了賠償金,只因為往生,他被沒收的財產,其家屬就不能申請繼承,這是哪門子的社會正義呢?

造成這樣不公不義的情形,是「戒嚴時期人民受損權利回復條例」第四條規定,「戒嚴時期人民因內亂、外患罪被沒收財產者,於受無罪判決確定後,得請求發還;如不能發還,應以適當金錢補償之。」未明確規範人民因內亂、外患罪被沒收財產,若在受無罪判決確定後往生,其繼承人是否得依民法規定繼承其申請之權利?受枉法判決後,經申請認定取得回復名譽證書者,是否統一適用?此外,關於財產返還之標準、申請認定及發放等程序,亦未盡周延。

該法案於民進黨執政期間,在立法院會被反對並退回程序委員會多達十一次,中國黨執政後,經由司法委員會召委的努力,終能完成審查,且民進黨、無黨聯盟黨團幹部都簽下協商結論,家屬曾以為,國民黨政府終於願意面對歷史錯誤,還家屬一個基本的公道。詎料,卻因為政策會執行長林益世拒絕簽名,導致法案胎死腹中。

「你還要我們等多久?」是家屬的心聲,六十多年前被沒收的財產,何時歸還給人民,與被中國黨強佔的黨產,何時還給人民,道理是一樣的,馬英九應展現誠意,對人民有所交代!

(作者葉柏祥 為資深媒體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