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0310自由時報
曾幾何時,台灣社會已經越來越習慣媒體不時在揭露及報導一些其實跟「公共利益」沒有真正緊密關連的個人隱私資訊。我們也越來越習慣,我們的「民意代表」頂著「民意」的光環帽,搖身變為「正義使者」,向媒體爆料內容不一定正確、來源不一定清楚、更從未告知過當事人的個人資料。存在並非合理,然而現在,立法院居然還要進一步將這樣的行為予以合法化。
一九九五年法務部在擬定「電腦處理個人資料保護法」時,其宣稱依據OECD(經濟合作及發展組織)的八大個資保護原則,包括:蒐集限制(需有合法正當的蒐集目的)、蒐集的資料內容必須正確、蒐集目的需明確化、資料的利用必須受限、安全保護、個人參與(每個人都有向資料擁有者確認對方擁有自己資料的權利)等。
「全民個人資料保護聯盟」(簡稱「個資盟」)曾主動拜會法務部、立法院,召開相關座談會,主張若要真正做到「個資保護」,必須要有事前針對個資蒐集的「監督機制」,而不光只是著眼於個資外洩當事人可求償的補償金額高低。
「個資盟」認為,只有在少數情況下,個資的蒐集不需告知當事人:一、公務機關為維護國家安全所必要。二、為免除當事人或他人生命、身體、自由或財產上之危難所必要,但涉及敏感性個人資料(如基因資料)時除外。三、對當事人權益僅造成極微小之影響,且已依其他適當方式保護當事人權益者。四、已無從識別特定當事人,且當事人對特定目的外利用未為反對之表示者。
但行政院與立委的修法草案,卻擴大了「無須告知」之範疇,包括:「告知將妨害公務機關執行法定職務」、「大眾傳播業者基於新聞報導之目的而蒐集個人資料」。國民黨謝國樑委員的提案,更增列了:「民意代表基於質詢問政之目的所蒐集的個人資料。」我們憂心的是,誰來監督與管理媒體及民意代表因所謂「公共利益」而蒐集的個人資料?在台灣二十四小時無盡輪播的媒體環境、民意代表言論免責的濫用下,如何保障這些被蒐集、甚至被公布資料的個人的權益?這個問題並不只是如謝國樑委員所說的「只是沒有告知當事人而已」,也無法透過「民意代表的道德與法律責任」就可以彌補當事人的損失。
如果,這些根本的原則和問題都被不討論與確立,那麼個資法的修法草案,第一個要修改的應是法案名稱,因為它根本不配稱作「個人資料保護法」!
(作者邱伊翎 為台灣人權促進會文宣部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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