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0401大紀元時報
【大紀元訊】立法院院會31日通過聯合國「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及「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國際公約」,並三讀通過施行法,要求各級政府行使職權時,應符合2公約有關人權保障規定。
據中央社報導,根據「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及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國際公約施行法」,2公約保障人權規定具有國內法律效力,各級政府機關法令有不符2公約規定者,應於此法施行後2年內完成法令制訂、修正或廢止及改進行政措施。
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International Covenant on Civil and Political
Rights)旨在闡明正義及和平為人類基本權利,所有人民在公民、政治權利方面人人平等;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國際公約(International Covenant
on Economic, Social andCultural Rights)意在促進各國對人權及自由的重視。
總統馬英九今年2月曾希望2項公約盡速通過,指示行政院推動,希望今年5月20日前經立法院議決通過,於12月10日世界人權日正式施行。
中華民國於1967年10月5日由常駐聯合國代表團常任代表大使劉鍇代表政府簽署2項公約,31日才完成立法院批准程序。
聯合國「世界人權宣言」於1948年通過後,在1966年通過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及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國際公約,把世界人權宣言中重要內容轉化為具體條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