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0404自由時報
立法院於三月三十一日三讀通過「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及「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國際公約」施行法。人權團體對此兩大公約之通過莫不表示歡迎,亦樂見國內相關法令朝國際人權標準比照。
下述幾項國內推動已久的人權議題,皆體現在「公民與政治權利公約」條文中,我們呼籲政府從這些開始落實起:
一、第六條「生命權」:生命權為人人所固有之權利,受到的法律保護,不得被任意剝奪。「在未廢除死刑的國家,判處死刑只能作為對最嚴重的罪行之懲罰」。秉照此條文之精神,國家應逐步落實廢除死刑之政策,包括廢除所有非侵害生命法益之死刑、保障死刑犯之請求赦免權等等。
二、第二十一條「集會權利」與第二十二條「結社自由」:集會結社權乃公民展現政治意志之最基本權利。「公民與政治權利公約」中明定「和平集會的權利應被承認,對此權利的行使不得加以限制」。近來行政院提出之「集會遊行法草案」對集會權之種種限縮,即嚴重違背了此一承諾。我們呼籲,行政院及立法院應比照修改集遊法草案,以完全保障公民和平實踐集會結社自由的權利。
三、第四十條:「報告之提出義務」:我們呼籲有關單位莫忽視此一提出人權現況之報告義務,確實徵詢公民社會意見,透過此機制全面檢視台灣落實公民與政治權利的進度與落差。
我們亦呼籲政府應儘速設立國家人權委員會。政府既有意展現台灣落實國際人權標準之決心,就應儘速設立符合聯合國「巴黎原則」之「國家人權委員會」,讓兩公約有具體落實的機制。
(作者蔡季勳 為台灣人權促進會秘書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