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0407自由時報   與檢警談現行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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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0407自由時報   

日前,豐原婦人挖取「市價兩元」波斯菊,以及淡水警方查察「色情漫畫」,分別將當事人「上銬法辦」,引發社會批評。又據事後報導:「挖波斯菊 微罪不起訴」、「猥褻漫畫怪店員 大學女生緩起訴」,類此檢警「捉放曹」戲碼一再上演,若不深刻檢討,將斬喪人民信任。

刑訴法律規定:「現行犯,不問何人得逕行逮捕之。」無論東洋西歐,民主國家均屬當然。可是,若稍具法律專業素養者,理應知悉該條規範意旨,乃避免「惡人逃逸」、「證據湮滅」或「損害擴大」。同時,因侵害正在進行的事實狀態下,不致發生「錯捕誤捉」,法律方授權雖非偵查專責的「私人」等,亦可動手捉人確保證據,以助公共秩序迅速回復。

因此,警察既可掌控現場,於確認對象身分、保全證物後,似無需以現行犯逮捕。另如需續行偵查、追訴,亦可要求當事人稍後「自行到案」,或尊重其意願下「陪同到案」,相關逮捕強制或檢察官受理解送,乃執法「過剩」徒增民怨。另外,條文用語對於「現行犯」,並非均「應」逮捕,若警察現場處理過程已完成規範目的,雖未實施逮捕既無涉縱放人犯、隱匿證據,也無關吃案、瀆職等問題。

再者,所謂「拘提」或「逮捕」云者,誠如大法官釋字三九二號解釋之說明:「乃於一定期間內拘束犯罪嫌疑人之自由,強制其到場之處分」。亦即,法律適用上拘提、逮捕的實施,並非意味「上銬戴鐐」或「拘留管束」。相關規範限制特定對象的移動自由,「僅」為達到「送致」犯嫌於特定地點、場所之目的。評估上揭案情並不複雜,且對象乃學子、婦女等等,檢警是應無庸大動干戈「逮捕上銬」。

另外,目前實務上警察移送人犯,需配合檢察官勤休作息,人犯經常被迫「留宿」警局,且「唯」檢察官不起訴、緩起訴之「最終」處分權,偵查中警察總習於期待、仰賴檢察官指示或命令加持。可是,警察人員有「倚賴」或「偷懶」的執法認識、心態,怎能細心體會國家賦予公權的嚴肅神聖,並感受人權保障的價值可貴?因此,仿照美、日等國建制「檢警分立」偵查體制,培養第一線偵查的獨立執法專業,方能根本解決執「法」機關誤解「法」律之荒唐、弔詭。 (作者林裕順 為中央警察大學刑事系副教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