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0421自由時報
高等行政法院日前認為NCC乃是行政院下的二級單位,相關訴願應送由上級行政院審議,而非自行做出決定。一直以來球員兼裁判的NCC爭議又再次成為話題。
NCC打從出生就受藍綠惡鬥的影響,當時國民黨為多數的立法院為了抗拒民進黨「少數政府」,試圖在行政院下創造可不受其指揮監督的「獨立機關」。而NCC為了能發揮獨立機關的特性,更在第一屆委員時,設置訴願審議委員會,審理人民對NCC的訴願。
球員兼裁判的NCC:依訴願法規定,訴願需向「原處分機關的上級機關」提出,例如人民認為金管會所作成之行政處分有違法或不當時,就該向行政院提出訴願。但矛盾的是,NCC竟自設訴願委員,目前第三屆訴願委員中,共有八位會外委員與五位會內委員,後者更包括三位現任NCC委員。NCC除了可以裁判自身決議之外,還變相成了自己上級,實難想像如何達成人民權利救濟之目的,更遑論造成NCC自身向訴願委員會答辯的畸形情況。
政策不連貫的NCC:與其說第一屆NCC在政治情勢不得不與行政院力抗管轄權,那麼第二屆在藍軍支持下理應正本清源,將訴願管轄權回歸行政院才是。遺憾的是,第二屆委員仍自行其是,甚至在中華電信投資全球一動案中,遽然撤銷第一屆委員決定,並表示「不認同第一屆委員所做出的擴大性法律解釋」。兩屆NCC委員立場互相牴觸,更讓人質疑行政機關之行為竟可前後不一致,以及自設訴願會之功能不彰。
不受監督的NCC:最高行政法院九十七年十二月認為訴願管轄權應回歸行政院,才合乎法理基礎。詎料NCC緊接在九十八年二月表示:對於不服NCC行政處分之訴願案,仍依現行方式由其受理。此舉實在讓人哭笑不得,不但大法官沒轍,更無視行政法院約束。由於NCC仍堅持其訴願管轄權,在程序上不向行政院進行答辯,也不移交卷宗,則行政院如何去做具體之訴願決定?民眾的權益又能向誰請求保障?
行政革新,組織再造,就從NCC開始:馬英九政府再三強調的行政革新,組織再造,但目前尚未見其實效。連司法部門都已經說清楚組織位階了,NCC是否應從善如流,讓球員的歸球員,讓裁判的歸裁判,回歸正軌呢!
(作者莊伯仲 為中國文化大學新聞系副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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