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0501自由時報
馬英九總統日前表示:中日和約結束中日戰爭狀態,法理上確認台灣主權移轉給中華民國,以及恢復中華民國與日本的友好關係。其中,所謂「確認台灣主權移轉給中華民國」,根本是信口開河,扭曲了和約的內容。過去,國民黨以開羅宣言為依據,宣稱二次戰後台灣主權已移轉中華民國,但所謂的開羅宣言只是一份新聞公報,根本不是國際條約。現在,馬總統另闢蹊徑,把中日和約當作台灣主權移轉中華民國的依據。然而,這種論調依舊破綻百出,適足以凸顯「中華民國擁有台灣主權」之說,完全是無稽之談。
一九五二年四月二十八日中日和約簽署之日,即前一年簽署的舊金山和約生效之日。關於二次戰後的日本處分,舊金山和約是母約,中日和約是子約,兩者的層次分明。針對台灣主權,在舊金山和約中,日本早已向盟國承諾:日本茲放棄其對於台灣及澎湖群島之一切權利、權利名義與要求。相關問題,中日和約重複舊金山和約的規定。當時外交部長葉公超在立法院明言:舊金山和約及中日和約都沒有對台、澎的未來有任何規定。
換言之,不論是舊金山和約,還是中日和約,對於台灣主權都只有放棄條款,沒有取得條款,日本放棄了台灣主權,且台灣主權未歸屬他國。按照國際法原則,自此台灣主權應該歸屬台灣人民。
馬總統還說:中日和約也再確認了一九四五年十月二十五日台灣光復當時的狀況。事實上,一九四五年八月日本宣布投降之後,盟軍統帥的第一號命令僅規定:「在中國(東三省除外)、台灣與北緯十六度以北的法屬印度支那之日本全部陸海空軍與輔助部隊,應向蔣委員長投降」。很明顯,蔣介石據此派軍來台接受日軍投降,只是受盟軍委託的軍事佔領行為,並不意謂因此獲得台灣主權。否則,東三省就屬於受降的蘇聯,而今天越南北緯十六度以北就屬於中華民國了,豈不荒謬至極?
馬總統學的是國際法,卻捨舊金山和約而標舉中日和約,而且扭曲條約的內容,以為自己的意識形態服務,實在有違專業精神。按,舊金山和約第二條規定,日本放棄台灣主權,而該條約第二十六條規定,未來日本與其他非該約簽字國訂立雙邊和約,「給予該國以較本約規定為大之利益時,則該項利益應由本約之締約國同等享受」。因此,如果像馬總統解釋的那樣,中日和約逾越舊金山和約,將台灣主權移轉給中華民國,則舊金山和約的締約國便可以同等享受這項利益了!即,所有該約的締約國都擁有台灣主權,這不是天大的笑話嗎?
一九四九年,正當中華民國的危急存亡之秋,蔣介石曾對蔣經國表示:英美恐我不能固守台灣,為共匪奪取而入於俄國勢力範圍,使其南太平洋海島防線發生缺口,亟謀由我交還美國管理。蔣介石還強調:台灣「絕不能交歸盟國」。所謂交還美國管理、交歸盟國的說法,顯示蔣介石本人十分清楚,台灣主權並不屬於中華民國,否則豈有交還美國管理、交歸盟國之理?一九五○年六月,美國總統杜魯門宣布「台灣地位未定」,證實了蔣介石的憂慮。而由此更可看出,蔣介石派軍來台受降,僅僅是暫時性的軍事佔領性質,台灣主權並不屬於中華民國。
半個多世紀以來,因為冷戰因素繼續佔領台灣的國民黨當局,並未擁有台灣主權,相反的,他們卻強佔台灣讓中華民國借屍還魂。但根據國際條約,台灣主權屬於台灣人民,這是鐵的事實。
今天,立法院既已通過「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及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國際公約施行法」,馬總統便應落實這兩項國際人權公約的規定:「所有人民都有自決權。他們憑這種權利自由決定他們的政治地位,並自由謀求他們的經濟、社會和文化的發展」,讓二千三百萬台灣人民自決前途,讓台灣成為正常國家,完成舊金山和約的未竟之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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