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0606自由時報
最近發生了警員毆打違規民眾的事件。這次事件可以拿出來討論的是,當民眾違規闖紅燈時,警員是否應該當街立即追逐,甚至在追到人後就當街痛打呢?這應該分兩個層次來討論。
首先,在發現有民眾闖紅燈時,是不是應該當機立斷駕駛警車鳴放警笛來追逐呢?民眾駕駛車輛或是在路上行走,未遵照交通號誌行進的行為,固然是已經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的規定,然而僅僅是一個單純的違規行為,依照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七條之二的規定,本來就可以不必攔截逕行舉發,縱使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上沒有可逕行舉發的規定,也不必然表示警方就可以在大馬路上追逐圍捕,因為警方的作為不啻是以一個發展中危險行為去取締另一個已然完成終結的危險行為,在方法和目的之間,根本就不符合比例。
其次,在警員毆打民眾方面,無論該民眾的行為是違規或是犯罪,警察的工作都只有依法蒐證和究辦而已,至於民眾本身必須受到什麼處罰,那是檢察官、法院或是交通裁決所的事,就算警察人員在辦案的過程受到辱罵或是攻擊,也沒有可以立即加以制裁或攻擊的職權,如果警察人員直接持棍痛毆或飽以老拳,再怎麼說都是在動用私刑。
所謂的法治國家,指的不是要求人民必須守法,而是在要求統治者必須「依法統治」,目的是要讓人民對於統治者的作為能夠有所預測而能夠安居樂業。因此政府的每一項作為都應該符合法律的標準,這個標準也包括政府的作為不可做出法律所不允許的事,也必須在具體的事件當中採取適切的行動。這次的事件,只是看到警方以取締之名掩蓋採取不合比例的手段做出法律所不容許的行徑,這樣的情形,是否又再次強化警方在民眾心目中凶惡的印象,而無法令人民對於合於法治的警察作為有所認識,也難怪人民在碰到假警察的時候,就毫無招架的上當受騙了。
(作者陳友炘 為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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