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0615自由時報
馬總統才剛簽字 李教授就被起訴
台大社會系李明璁教授日前被台北地院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針對李教授去年在陳雲林來台期間跟學生們在行政院大門口前的靜坐,認定是「非法室外集會」的「首謀」。這又是一件完全未將憲法及國際人權法對人民集會自由的保障,以及集會遊行法第二十六條的比例原則,納入法律解釋與適用的違法濫權起訴。
李教授及學生們在行政院大門口廣場的和平靜坐,不過是在行使憲法保障人民集會及意見表達的基本權利。此一權利,不但受我國憲法所保障,也被國際人權法,尤其是政府剛剛簽署的「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所肯認。
美國在一九六四年聯邦人權法通過之後,即不再對任何和平靜坐(peaceful
sit-ins)予以入罪或禁止。反觀台灣,李教授卻被以「首謀」起訴。李教授及學生們的和平靜坐,難道有立即危害任何人的人身自由與安全?損壞他人財物?對國家安全或社會秩序有明顯重大危害?行政院大門口的廣場,不是作為國家主人的人民可以最直接表達意見的公共場域嗎?在此一廣場表達意見的和平靜坐,難道必須事先申請嗎?甚至只因為沒有事先申請,就可被認定為是「刑事罪犯」?
其實,幾年前也有一群政大同學到教育部大門口抗議高學費政策,其中一位同學也被以「首謀」起訴,法學界譁然。不過,當時台北地方法院卻很難能可貴地堅持學生們集會自由的保障,引用集會遊行法第二十六條比例原則,認為縱使學生們的陳情抗議是「未事先申請的非法室外集會」,但警方在要求其解散時,仍必須考量人民集會的基本權利以及與其他法益間的權衡,最後認定學生為無罪。令人遺憾的是,後來檢察官堅持上訴,高院也沒能本於人民集會自由的保障,反而撤銷一審判決,另外判處學生可以改科罰金的拘役並允許緩刑。高院也許認為這已是對學生的「輕判」,就像這次檢察官對李教授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殊不知他們已對台灣人民和平靜坐的基本人權予以「重判」!
集會遊行法的改革,勢在必行,不但要廢除許可制,更應該完全除罪化,要完全確保人民和平靜坐的基本權利。同時,我也要呼籲司法,勇於擔當起捍衛人民和平靜坐、自由表達言論的最後一道防線。
(作者張文貞 為台大法律學院副教授,專攻憲法及國際人權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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