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0622自由時報
〔記者林俊宏/台北報導〕扁案的被告司法人權爭議不斷,除了扁長期被押引發關切,當初台北地院以抽籤方式更換法官,也備受爭議,包括宜蘭地院院長黃瑞華、士林地院庭長洪英花等「司法自己人」,均曾厲言批評北院作法不當,嚴重傷害司法形象。
應停審、移轉管轄或重分案
國內知名法律學者台大教授王兆鵬,同樣難以認同更換法官之舉,他曾撰文提出三策,上策是蔡守訓停止審判,對其取得審判權的合法性聲請釋憲;中策是高等法院將案件移轉管轄;下策是蔡聲請迴避,案子重新分案。
王兆鵬說,人民也在審判司法, 不能讓人民對司法的不信任繼續蔓延擴大;但他的苦口婆心,未獲高院、北院理睬,至今蔡守訓依然坐在審判席上審理扁案。
黃瑞華也表示,司法一定要展現智慧來挽救這次危機,北院訂了刑事庭分案要點,規則制定下來,就該遵守,且應依照法的本旨與制定目的來遵守,而不是扭曲、操作。
「法定法官原則」不容侵犯
黃瑞華指出,刑事庭分案要點第五條規定得非常清楚,數人共犯一罪案件,採後案併前案,但如果後案是重大社會矚目案件,就要依第三十八條來抽分。扁案是重大受矚目案件,故不能後案併前案。北院一開始採抽分,抽到由周占春審理,但後來卻用相牽連案件的理由,依要點第十條併案,之前由周占春法官這一庭抽中就定案了,怎能再更換法官呢?
洪英花也認為,「法定法官原則」乃是落實審判獨立,並維繫憲法第十六條所保障人民之訴訟權,非依正當法律程序,不得剝奪,北院依其院內自訂刑事分案要點之規定,由庭長會議將案子移由蔡守訓合議庭審理,自屬違法。
繼續羈押 恐難脫戕害人權
台灣法治促進會理事長張學海指出,司法行政不能干預法院獨立審判,否則人民會不信任司法,對於扁案如此重大的國際矚目案件,是否延押下去實應謹慎思考,否則難脫戕害人權、政治操作的疑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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