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0627自由時報
高雄市議會爆發詐領助理費的弊案,姑且不論費用的浮報是否為歷史共業,還是推託之詞,但檢察權被濫用卻不是只有本案。
原本檢察官乃屬於犯罪的訴追者,在審判時為原告一方,其權力不能與法官相等同,但在過去,我國檢察官,卻擁有與法官相同的強制處分權,尤其是羈押與搜索權,而在大法官釋字三九二號解釋揭示了檢察官非法官的前提下,一九九七年才將檢察官的羈押權去除,爾後又在二○○一年將搜索扣押權去除,但這樣的結果似乎無解於檢察權的濫用。因檢察官仍有傳喚拘提之權,原本應該審慎使用的強制權,卻成為檢察官一種方便行使的權力,同時對於警方聲請搜索,仍必須經其許可後,才可向法院聲請搜索票,而對於警方所聲請的搜索票,其記載內容往往僅以「與某某罪有關之證據」為空泛記載,也未被嚴格審查,搜索票已形成一種空白授權,而毫無意義。
而更嚴重的問題是,對於被告的羈押,檢察官雖僅有聲請權,卻有權決定以具保、責付、限制住居等方式替代聲押,釋放被告,同時法官對於檢方的聲押,卻也少有質疑下,勢必造成檢察官以此來作為恐嚇被告是否自白的工具。對於上述這些濫權情狀,檢察官卻又往往以檢察權獨立,不能受干擾等為由,以免於被監督的對象,更難有以濫權訴追罪被起訴者,檢察權顯然已成脫韁之馬,而無法制衡。
高雄市議會的抗議聲浪,正凸顯了檢察權濫用下的犧牲者,是不分藍綠的,即便是推託之詞,也必須正視檢察權的濫用,這不是為扁,也不是為市議員,而是害怕某一天,自己成為當事人時,無人替自己講話。
(作者吳景欽 為真理大學財經法律系助理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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