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0704自由時報   國會尊嚴的灰色空間──檢調連立委也開始抓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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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0704自由時報  

檢調單位利用立法院休會期間,進入立法院院區對立法委員進行未傳即拘的司法動作,表面上似乎沒有問題,但實際上已深深的侵害了國會的尊嚴。

從法制面來看,人民身體自由享有充分保障,是行使憲法所保障其他自由權利的前提,根據司法院大法官會議第六三六號解釋的理由書:「凡拘束人民身體自由於特定處所,而與剝奪人民身體自由之刑罰無異者,不問其限制人民身體自由出於何種名義,除須有法律之依據外,尚須分別踐行正當法律程序。」雖然刑事訴訟法第七十六條有逕行拘提的法律授權及要件,但除此法律要件之外,根據上述大法官解釋理由書,也必須要踐行一定的程序。因此司法機關或警察機關在立法院會期外,雖然可以對立法委員進行逮捕或拘禁的動作,但必須在確實有犯罪證據的情況下,更必須在法律上有嚴謹且完備的程序,不能只在調查階段,檢察官開了拘票就進入立法院進行搜索或是逮捕的動作,這是基於院際的和諧,也是對於立法權的尊重,更是對於人權的保障。

基於法治國原則,以法律限制人民權利,其構成要件應符合法律明確性原則,使受規範者可能預見其行為的法律效果,以確保法律預先告知的功能,並使執法的準據明確;再根據法律保留原則及憲法對於立法委員的不逮捕特權的精神來看,雖然有規範在會期中要經立法院同意,但在會期外,除根據刑訴法之外,對進入立法院逮捕國會議員之要件與程序,卻沒有明確規範;對於一般人民都必須有嚴格的要件來限制,更何況對於有民意基礎及立法權的國會議員,基於此,進入立法院進行拘禁或逮捕立法委員,必須有更嚴格的要件及程序,司法機關或行政機關進入立法院進行調查、搜索、逮捕或拘禁的動作,必須符合一定程序與要件,如:有明確的證據提供給國會,證明有逃亡之虞或是已起訴、或是判決有罪定讞等等,將來可考慮以立法院之決議或是增訂立法委員職權行使法來明確規範,但是立法委員也必須潔身自愛及自我檢討,畢竟國會尊嚴是樹立在自重、自愛的基礎上。
(作者呂學樟 為國民黨籍立法委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