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0714自由時報
蔡守訓法官再次裁定將阿扁總統延押兩個月,而羈押的理由從過去的「不認罪」、「出書」、「接受外國媒體採訪」、「入黨」到「攻擊司法」,這一次又再發明了一個新理由「干擾審判」,我雖然不是一位法律人,但曾幾何時「干擾審判」變成了羈押的要件?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明訂羈押的要件只有三項:重罪、逃亡及串證。蔡守訓法官竟然能夠「劍及履及」的「法官造法」,以其個人的好惡,公然違法、枉法,以「干擾審判」這種莫須有的罪名裁定繼續押人,真可謂是台灣司法之奇才,打扁的第一人。
地方法院所發布的新聞稿,其中提到阿扁總統在看守所會客時請幕僚在外面要多為他奔走,積極的幫他辯護,爭取他的司法人權。蔡守訓法官認為相關的舉動涉嫌「干擾審判」,並以此作為延押的理由,這真的是當今台灣最令人感到諷刺的笑話。為了要找理由羈押阿扁,勞師動眾,調出阿扁總統與幕僚的會客紀錄與錄影帶,企圖從中找出可以將人入罪的蛛絲馬跡,這種集權主義警察國家式的行徑,卻活生生的發生在現今台灣,實在令人不寒而慄。
過去八年,阿扁總統有再多的不是,但最起碼他是一位尊重法治、捍衛人權的總統。二次政黨輪替以後,「法院是國民黨開的」幽靈再次復活。請問:如果我們連法官都無法信任的時候,台灣的民主與人權又有何前景?威權的台灣與獨裁的中國又有何差異?
(作者劉導 為陳前總統辦公室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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