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0714自由時報
台北地院裁定三度延押陳水扁,令人震驚!司法機關蔑視人權及國際人權法已至肆無忌憚的程度,更無視於世界人權宣言、公民政治文化公約及經濟社會文化公約批准後已成為國內法的一部分,對司法裁判具有拘束力。
基於憲法權力分立的原理,司法權理應與立法權和行政權互相監督制衡,然而馬政府上任後一黨專政,司法權非但未履行其憲法角色,反而依附政權,自失獨立角色,與其他兩權結合成「三機一體」的威權體制,不僅嚴重危害公平正義,更侵犯人權,顯有偏頗之虞!
扁案的偵辦雖然有表面證據的成立,然而羈押不是處罰犯罪手段,更不是逼供刑求的方式。基於無罪推定原則,被告必須在判決確定後方能執行刑罰,不能任由法官個人獨斷偏頗的心證,認被告涉嫌重大或有逃亡之虞,遂予被告無限期羈押,並在被告身心疲困之下完成認罪與定罪,而應講求證據法則。
舉例來說,如果陳水扁確實涉嫌重大,並不需要經由更換法官這種引發重大爭議的手段達到羈押之目的。再者,如果被告有逃亡之虞,必須假設國安人員的瀆職,這種「有罪推定」顯然是不合理也不合法的。如果延押的理由甚至不能被非專業的一般民眾以經驗及常識接受,無異淪為司法公信力之破產宣告,社會信賴亦將隨之瓦解!
就比較法的角度來看,貪汙、收賄及洗錢在世界各國都是有罪的,在台灣的法典上雖然也是,然而判例上司法既未追訴亦未以同一標準偵辦任何國民黨籍正副元首或閣揆,儼然形成一不成文之習慣法,竟以歷史共業之繼承者及少數藍營內台勞台傭為代罪羔羊,其不公不義宛如「一國兩制」下之殖民體制!
就法源來說,中華民國憲法是中國憲法而非台灣憲法,其架構下的法律是中國法律而非台灣法律。台灣既已無法,若更無天理至此,無法無天之境地是可忍孰不可忍?
作為國際刑法基礎的紐倫堡原則明定,「國內法之合法性不得作為國際法上免責之事由」,職務上的行為亦不能阻卻違法,人權犯罪負有國際法責任,呼籲聯合國及國際社會除了關切緬甸翁山蘇姬外,也能重視其他人權運動領導人所面臨的侵害!
(作者黃啟堯 為德國杜賓根大學法學博士,弗萊堡Max-Planck Institute國際刑法中心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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