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0802自由時報
日前有幸前往紐西蘭奧克蘭城市醫院的加護病房(DCCM)一個月,看他們照顧重症病人,執行維生設備的「不給予與撤除」,對應台灣的醫療,感觸良多。
DCCM曾得全球營養評比冠軍,美國人類學家Joan Cassell出版的“Life and Death in Intensive
Care“《走進加護病房》對它讚美不已,醫師們有共識做出最適當的抉擇,絕不延長病患死亡過程,病人(不是家屬)的最大利益與生活品質是醫師最在意的事。
紐西蘭加護病房每十萬人約四.五床,台灣十八.二床。若病況會死亡的,急診時就會被轉到安寧醫院或一般病房。像台灣加護病房常見的多次腦血管病變、肺炎合併呼吸衰竭,在紐西蘭是不會被急救進入加護病房的。若遇病人即將死亡,前三天會進入Liverpool
care pathway。這是跨國研究,希望即將往生的病人能沒有痛苦的走完人生的最後一程。
DCCM護理人力充足,採一對一照顧,病人得到很好的醫療照護。一旦病情惡化,死亡已是無法避免,醫師會與家屬取得共識,移除維生設備。若家屬不同意,還是會移除,理由是「這不是病人希望的生活模式」。曾有醫師擔心撤除維生設備會違法,提自訴狀,法官判決「呼吸器不是生命所必需,即使病人因呼吸器撤除後死亡,也不是醫師造成,而是疾病本身」。
反觀台灣醫師,常因擔心被家屬告,不得不迎合家屬而做出對病人無益的醫療,病人痛苦地維持一口氣,嚴重傷害病人並浪費醫療資源,家屬最終也受害。
若遇腦死的病人,DCCM會在徵得家屬同意後,迅速做器官移植手術。因醫療得當,接受肝臟移植者平均兩天就可轉出加護病房。
因此建議:一、台灣現有兩萬多人長期依賴呼吸器,去年花費健保一四○億。病人生活品質差、家屬長期煎熬、社會負擔多,應修法讓這類病人有自然往生的權利;健保局透過各醫學會專家討論,明定維生設備使用時機與期限,屆時若家屬不同意撤除,需自行負擔所有費用。
二、降低加護病房護理人員照顧病患數量。
三、教育醫學生,善終是每人最後的一件大事,拖延病人死亡的過程,是殘酷且不符合醫療倫理。
(作者陳秀丹 為國立陽明大學附設醫院主治醫師兼科主任 ,台灣安寧照顧基金會委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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