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0809自由時報
林志昇控美案,貴報日前報導美國最高法院發函指出「美國國務院放棄抗辯」,控方據此判斷「最高法院提審此案的可能性大為增高」。但平心而論,此舉也有可能是國務院「懶得多說」。
過去美國政府對此案主打「程序戰」,即為援引「政治原則問題」阻止法院對訴訟標的「台灣人國籍」及其衍生之台灣領土地位進行「實質審查」,從而在法庭上也不斷宣稱對台灣既無主權責任,也無條約責任。
無論美國政府基於訴訟效率或投機而規劃前述戰術,都是基於「美國不擁有(也未信託)台灣主權」的聲明作為前提。但大家容易忽略的是:政府在最高法院的正式陳述將被外國理解為「政策」。
事實上,前美國國務卿杜勒斯在一九五一年九月五日「舊金山和會」開場演講,即以主動(initiative)、無異議(unanimous)、指揮佔領(direct
the Occupation)與獨佔權力(exclusive
power),清楚的界定過美國在SFPT中「主要佔領國」的地位與條約責任。他說:「為了擘劃和平,美國採取了主動。這是我們責無旁貸的義務。…盟國毫無異議的賦予美國為盟國最高指揮者的獨佔權力,且指揮佔領任務並為日本準備即將到來的和平。」
由於台灣人國籍、台灣地位與主要佔領國等三個概念密切相關,美國聯邦最高法院應進行實質審查才能確認:台灣與美國無關,或台灣本與美國有關但基於「政治原則」法院不予處理。
關鍵是:假使台灣本與美國有關,但聯邦最高法院因為未進行實質審查而任令國務院持續做出相當於「放棄領土」的政策宣示,則無異於「憲法守護者」容許政府放棄憲法責任,從而使自己淪為違憲的幫凶。這豈不是最大的諷刺。
在國際政治上,當美國於法庭上閃避了「主要佔領國」的條約責任(若其餘簽約國也事不關己),台灣有可能被解釋為SFPT架構下的「遺棄地」(terra
derelicta),從而讓有效統治台灣的ROC當局有可能依據「先佔」等國際法原則主張對台灣的主權。進一步,PRC便可依據「政府繼承原則」堂堂主張ROC對台的權利。茲事體大,豈可等閒。
台灣問題是戰後遺留的領土問題,杜勒斯演講的最後可為有力的註腳:「讓已經存在六年的臣屬狀態長久化,是曲解與濫用佔領而使之成為帝國主義與殖民主義。美國無意於此,我們知道你們多數也無意於此。」
台灣地位的苦痛已超過六十年了,美國也當無意於此吧。
(作者雲程 著有《放眼國際:領土地位變遷與台灣》,全文見http://tw.myblog.yahoo.com/hoon-ti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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