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0809自由時報   勞健保欠費 北縣9案都敗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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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0809自由時報   

北市、縣府 重要勞、健保費補助款行政訴訟結果


〔記者楊國文/台北報導〕台北縣政府積欠勞健保費補助款案,台北高等行政法院日前一連做出九個判決,認定依全民健康保險法、地方制度法等規定,仍為「準直轄市」的北縣府,應依直轄市規定,繳交九十七年相關健保費補助款共六億七千多萬元,都判北縣府敗訴;九案均可上訴。

準直轄市 北縣府應依直轄市規定繳交

這也是新任衛生署長楊志良宣稱,將積極追討北、高市健保欠費以來,首件健保費補助款案判決。據了解,北縣府先前積欠勞、健保費補助款金額超過八十億元。

北縣府主張,北縣府九十七年時,依地方制度法第四條第二項規定,仍屬「準直轄市」性質,而全民健保法及施行細則,並無準直轄市分擔標準,健保局等機關不應以直轄市標準對北縣府課徵勞保、健保等補助款,違反平等及比例原則。

此外,健保局以行政院和衛生署等兩函文,片面認定北縣府應負擔與直轄市同等標準的補助款金額責任,卻在中央統籌分配款分配上,未給予同等待遇,將造成財政負擔。

不過,台北高等行政法院認定,依全民健保法第二十七條等規定,北縣府有繳交相關健保費補助款義務,而該法當然為地方制度法第四條第二項準用範圍。

積欠補助款超過80億元 9案均可上訴

地方制度法關於準直轄市適用的施行日期,是自九十六年五月二十五日地方制度法第四條第二項生效日開始,行政院和衛生署召開協商會議中,將北縣府適用全民健保法時間延到九十七年一月一日,結果已對北縣府有利,尤其,該地制法修法會議,台北縣長周錫瑋也親自出席,對相關規定應知悉甚詳,原行政處分並無不當。

合議庭也指出,北縣府九十七年度中央統籌分配款達三百十八億元,比九十六年度多出兩百一十九億多元,土增稅也比照直轄市,可增加廿六億多元,在準用直轄市後,北縣府負擔的勞、健保等經費兩百零二億元,已淨增加財源四十四億元,並未增加北縣府財政負擔。這九個判決,分別為九十七年間,北縣府應負擔勞保、健保、農保、漁民保險等健保費補助款,及加徵利息,總金額共六億七千兩百六十一萬多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