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0902自由時報   可聲請社會勞動 清水溝掃公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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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0902自由時報   

〔記者林慶川/台北報導〕陳幸妤、陳致中、趙建銘三人減刑後雖只被判半年,但觸犯的是最重刑度七年的重罪,未來若依此定讞,並不能易科罰金,但可聲請易服社會勞動。

本案未來若判決定讞,由台北地檢署負責執行,北檢執行科主任檢察官劉承武昨天說,三人雖各有醫學或法律專長,但若沒有執行機構提出需求,就算可服社會勞動也必須「幹粗活」,跟著大家去清水溝、掃公園等。

劉承武說,刑法第四十一條規定,犯最重本刑五年以下有期徒刑,而受六個月以下有期徒刑宣告者,得易科罰金,陳幸妤等人所涉偽證罪是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之罪,不符此規定,因此即使被判刑六個月也無法易科罰金。

但被判刑六個月內,若無力繳罰金又不想坐牢者,可聲請服社會勞動,勞動六小時折算一日,六個月必須服一千零八十個小時的社會勞動。

劉承武說,台北地檢署目前執行社會勞動,採「集體管理」、「團進團出」及「眾生平等」原則,除非有單位提出「義診」或「法律服務」等需求,否則即使陳幸妤等人可服社會勞動,還是必須和沒有專長的人一樣從事社區服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