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0907大紀元時報  拒法輪功入境案 港府理虧仍勝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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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0907大紀元時報  

【記者吳涔溪/台北報導】80名台灣法輪功學員2003年赴港參加法輪功修煉心得交流會,在機場遭入境處拒絕入境。其中5名港台法輪功學員及香港法輪佛法學會於2003年向法院申請司法覆核被駁回後,於2007年提出上訴,該上訴案在法官嚴斥港府不坦白情況下,港府仍獲勝訴。

這樁引起港媒關注的不公判決,台灣法輪大法學會將於7日下午於台大校友會館召開記者會進行說明。

香港法院嚴斥港府不坦白

香港高院上訴庭於本月4日雖然駁回上訴,但判決書(案件編號CACV 119 / 2007)中至少有60頁篇幅詳述港府在法院審理期間種種不坦白的事實,主審法官鉅細靡遺的寫出港府拖延證詞的提出,不願提供拒絕台灣原告入境的真正理由資料,甚至代表律師聆訊時種種自相矛盾,判定港府嚴重違反政府部門應有的坦率公正責任。

事件發生於2003年4月,台灣法輪功學員向香港高等法院提出司法覆核案,申請人包括朱婉琪、廖曉嵐、盧麗卿等4名法輪功學員及香港法輪佛學會及其負責人。此案是首宗港台人權訴訟案,也被法界認為是觀察香港司法是否能獨立,和香港能否在中南海壓力下捍衛一國兩制的指標性案件。

本案的主審法官是香港高等法院上訴庭首席法官馬道立,他在長達90頁的判詞中,以60頁的篇幅,嚴厲並多次批評港入境處違反向法庭完全坦白的責任(duty of candour)。法輪功學員要求入境處交出有關拒絕入境事宜的文件,但入境處起初以保安為由,拒絕公開文件;其後改口解釋,文件已在2003年3月,即在學員提出司法覆核前1個月,也就是法輪功被拒入境3個星期時即已全部銷毀。由始至終,都沒有交代過拒絕入境的原因。

港府勝訴 突顯港司法怯懦

原告學員認為入境處是因為他們的法輪功背景而拒絕他們入境,但上訴庭表示,原告未能在原審盤問證人,所以駁回學員的上訴。判決中並說明入境處今次勝訴,馬道立認為被告是極度幸運(extremely fortunate),法官對港府違反坦誠義務方面,以強烈口吻要求港府不可再重蹈覆轍,不欲同類事件再次發生。

港府發言人的回應是歡迎法庭的判決;就上訴庭批評政府應有責任向法庭及申請人坦誠交代事情真相,亦表示同意坦誠責任的重要性,指出會詳細研究有關判決。

原告發言人朱婉琪律師指出在「不坦白」這個判決中說明的核心問題上,港府既然嚴重錯誤,為什麼上訴庭不能做不利於被告的判定(draw adverse inference),在這一點上,上訴審的法庭之友,石大律師也曾當庭向法官力陳,如果政府違反坦白義務,有前判例法可循,可以就此做不利於政府的判決。但是法官認為港府雖然很不坦白,但是其堅持有保安理由的這個立場始終如一,難以認定他們講假話,因此不能就此做不利於港府的論斷。

朱婉琪律師並且代表原告強調:「這個判決結果顯示香港人權和司法獨立也同時敗訴,因為國際都看到香港法院的怯懦:上訴庭法官雖然明知政府不公正、不坦誠、自我矛盾直批不諱,但卻沒有道德勇氣將港府判輸,更不敢直接面對港府接受中共黑名單的事實。這讓所有關心香港司法獨立的港台人士,擔心香港已沒有兩制,只有一國!這是香港的警訊,也值得台灣高度警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