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0911自由時報
司法院研議制定的《刑事妥速審判法草案》(以下簡稱速審法)推出之後,可以說毀多於譽。如果不仔細推敲,其美名足以惑眾,對司法人權將造成另類的傷害。
當然,速審法對於處置十年或十二年以上纏訟的積壓案件,具有一服見效的療效,在更審漩渦中的被告、司法人員,甚至當事人的家屬,都可以解圍脫困,一了百了。但以若所為,求若所欲,其為危害實有更大焉者,要知:
一、以審了十或十二年以上無法確定的刑事案件,其中可能涉及被告如果是無辜被羈押的冤獄賠償請求權,以及被害人民事侵權損害賠償訴訟權,只要最高法院或高等法院終審以「裁定駁回」檢察官起訴,而非以「判決駁回」檢察官上訴而無罪確定,則被告冤獄賠償請求權即完全被剝奪,國家當可省去一大筆賠償金,減輕國庫的負擔,此為草案最大的貢獻。但無辜被告在裁定確定前長期的限制人身自由,似乎只有認栽自我吸收,此時國家司法公器的濫權違法得以免罰,公平嗎?
二、前述被害人的民事損害求償權等了十幾年(附帶於刑事判決的認定),依速審法規定,刑事部分被不明不白裁定駁回後,民事部分即移送民事庭重啟爐灶進行調查審理,既然刑事案件程序不清楚胡弄作結,民事是不是還要從一或二審再到三審更來更去,最後還能夠比刑事審了十幾年容易搞定,而不會再製造另一輪迴出現?被告(侵權者或加害人)在刑事程序解套了,在民事程序仍然還要另闢戰場延長戰線,被害人也要跟著耗下去,雙重輪迴又何妥速之有?
三、依速審法規定,刑事案件被裁定駁回確定後,如發現有新事實、新證據,或是有再審的原因(偽造證據、偽證等)同一案件,檢察官還可以再行起訴,然後再從第一審打上去,用來推翻原視為撤銷等同無罪的裁定,此種便宜行事再製造案件的輪迴,人民不知將伊於胡底!
從以上幾點的分析,即可看出《刑事妥速審判法》立意良好,但如果不好好設計配套調整,將來推行的結果,可能適得其反,形成另一種司法災難,不能不慎。
(作者蘇友辰 為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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