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0914自由時報   高涌誠:扁案審判 缺乏人性化關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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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0914自由時報  

記者賴仁中/專訪

扁案判出來了,我問台北律師公會秘書長高涌誠的感受,他喟嘆說「判決結果與整個審判過程,都缺乏人性化的關懷」。

高涌誠表示,合議庭法官痛恨扁,說他十惡不赦、說他多壞多壞,真的是這樣嗎?他對社會一點貢獻都沒有嗎?合議庭有從這個角度去看嗎?

他希望合議庭法官夜深人靜時,捫心自問,如果他們把特別費主角換成陳水扁,還會不會判他無罪,把國務機要費主角換成馬英九,是不是仍判無期徒刑。他認為這是一個不公平的審判。

把扁判得這麼重,高涌誠認為,假使法官很政治,判無期徒刑可以讓案子拖很久,一直拖到二○一二年,扁案就成了馬英九的提款機。

問:你怎麼看扁案判決結果?

答:之前就在想,若最後結果是這樣,感受會如何,等到結果出來和預測差不多,還是覺得滿沉重,兩個原因,一是,若最後定讞認為這個判決正確,曾貴為一國的總統最後竟然是如此,從此被歷史記載下來,讓人很沉重。

第二個感受更深,我認為台北地院合議庭的判決,缺乏洞悉人性的關懷,審判過程也缺乏人性化思考。

問:何以有這個感受?

答:因為扁案、馬案都是同一個合議庭,我比較了兩案,我的感受是,我希望本案法官、當然也包括其他多數法官,能回到以前的「初心」、「初衷」,也就是開始學法律、法律系剛畢業和剛考上司法官還沒有受訓時的初衷,那個時候的理想。

這還讓我想起,二十世紀法則學最強的約翰羅斯,他提出「無知之幕」正義論,正義女神的眼睛被布蒙著,她完全不知道眼前的人是誰,意思是審判應該針對行為,不是對人。

今天是馬英九也好、陳水扁也好、或是阿貓阿狗,都不應該基於對這個人的好惡,而影響到審判。但針對人的審判,可以說是目前司法上最大的一個問題。

惡之欲其死 扁貢獻全抹滅

問:你認為扁案合議庭對人不對事?

答:是的,我很希望蔡守訓這一庭在夜深人靜時,捫心自問,如果把特別費主角換成陳水扁,仍判無罪嗎?相對把國務機要費主角換成馬英九,是否仍判有罪、判無期徒刑,他們應該做這個反省,反省什麼叫做平等。

問:請說明扁案法官「對人的審判」的情況與程度?

答:審判只能針對行為,量刑才是對人,然而我們看到扁案合議庭對於量刑的敘述,他們把一個當過八年總統的人,說成十惡不赦,說他多壞多壞,一人貪戾、一國作亂,對合議庭來說,可能只差沒有死刑可用,不然連死刑都要用上去了。他們痛恨一個人,量刑時竟痛恨到這種程度,所以我說他們缺乏對於人性的關懷。

扁在位八年,對社會一點貢獻也沒有嗎?合議庭有從這個角度看嗎?八年來他只知道貪污、從頭到尾都是貪污,沒有做一件好事?

如果不是,八年裡面,有惡也有善,將扁善的一面與對社會貢獻之處也放進判決,量刑上重做一番合理的說理,可能會比較接近洞悉人性的司法。

問:所以你認為合議庭對扁對馬雙重標準?

答:我們可以檢視,馬案部分,蔡守訓合議庭曾將一個證述證據排除掉,認為沒有證據能力,因為證人是臆測說詞。

事情是一名市議員曾質疑台北市長馬英九年收入高達六百四十萬,馬市府發新聞稿澄清,說這裡面還包含特別費,特別費並不屬於首長收入,侯寬仁檢察官依此認定,馬英九早知特別費不是首長收入。

侯寬仁找來市府人員作證,問報紙刊出這則澄清新聞,有沒有呈報市長,證人說沒有,但「市長看報自然會看到」。

我同意這是證人臆測,很多人作證都會臆測,這種情況常常有,一般不會特別把它挑出來說,法官有需要特別敘明、並且去排除它嗎?

蔡守訓審馬 排除不利證據

但蔡守訓在馬案中,對馬不利的證據,做了特別排除,我們要檢視蔡在他的一千五百頁判決中,有主動替扁排除掉偵查中對他不利的臆測性證詞嗎?

問:判決認定國務機要費和特別費完全不同,你是否認同?

答:國務機要費有沒有特別費性質,一直有爭議,大家知道蔡守訓在馬特別費案中,提出特別費是「公使錢」,另外還有一個「公用錢」,公用錢為專款專用。

蔡在特別費中提到這兩種錢,按照他的邏輯,若認為國務費不是公使錢,也應該在扁案判決提出,說國務費是公用錢,不是公使錢,這樣才一致,可是他在扁案只講專款專用,不提公用錢,其實原因就在於,國務費的性質為何,真的是有爭議。

問:連三級首長都有特別費,若國務費不是特別費,表示總統竟然沒有特別費,似乎說不過去?

答:對,而且合議庭在特別費中的處理,說是行政慣例,可是國務費也有類似行政慣例的情形,所以國務費的性質確是模糊不清,不應逕認兩者全然不同。

問:你感覺扁被重判與政治有關嗎?

答:如果法官是我之前說的「無知之幕」,就無關,但現在審判時已把人的因素放進去,已經沒有「我心如秤」了,這種情況下,我認為,若是碰到官僚性質很高的法官,就不排除這種可能性。

如果從更政治的角度看,判無期案子可以一直拖,拖到二○一二年,一直炒作下去,扁案變成馬英九的提款機啦。

若判得輕,案子容易早點定讞,就算扁有罪被關,萬一再來一個大水災,人早在裡面服刑了,還有誰去關心,案子銷聲匿跡,馬英九去哪裡提款啊。

問:除了刑重,罰金刑也重,外界有一說是要把扁家被扣與自家的錢全榨乾,好像在抄家?

答:除查扣的錢,再另外以刑法第五十八條罰金刑來加重處罰,但以黃睿靚來說,認定她是人頭,才會緩刑,這代表她不是主犯,犯罪所得也不是她的,五十八條講到「所得之利益」,黃睿靚既然沒有所得利益,可以罰這麼重嗎?

法官爭告發 混淆權力分立

問:還有扁家子女婿,檢方當初未起訴貪污,北院卻連續告發兩次,很多人說這是趕盡殺絕?

答:法官是裁判,不是發球員,最好不要去發球。法庭上發現什麼要告發,應是公訴檢察官的責任,法官告發會混淆權力分立的分際,如此審判公正性會被質疑。

問:馬特別費,部屬余文判一年,吳麗洳三人緩起訴,扁案馬永成、林德訓沒有分文進口袋,卻遭重判,何以刑度落差這麼大?

答:從合議庭角度看,馬英九未貪污,因此余文只有偽造文書,扁貪污,馬、林與扁有共犯關係。行為相同,結果完全不一樣,所以扁之前不是感慨說他們跟錯老闆了。

問:對扁有沒有為押而押?

答:根本不該這樣押,有媒體替法院辯護,指前北縣地政局長莊育焜就一直押到更審才放,我要說,若莊現在還這樣,我一樣聲援他,結果有藍媒名嘴斥說「是不是所有在押的都要放出來」,我哪有這樣講,如果把暴力犯罪放出來,那還得了。

貪污被告已不在位,不會再犯,也不是暴力犯,人在外面對社會危害度幾乎是零,要考慮的只有逃亡,現用重罪理由來押,非常沒有道理,沒有逃亡之虞就應釋放。

改羈押制度 盼除重罪押人

問:一直被押,扁方認為防禦權被剝奪?

答:的確,辯護人與被告溝通時間根本不夠,呈現在法庭裡的證據,被告當然弱勢,尤其這麼大的案子,沒有充分時間準備,妨礙到他的防禦權,變成一個不公平的審判。

合議庭只會想到,放他會干擾審判,放他會怎樣怎樣,所以不能放。如果跟他們說,換你來當律師,你跟被告每天談不到一個小時,你要如何辯護的時候,他們才可能有感受。

問:種種問題,應如何興革?

答:羈押制度一定要改,重罪押人要拿掉,拘束人的自由應是最後手段,另有替代方式就絕對不能羈押。

改善司法審判品質,要從人開始,所有法官都要有「無知之幕」,真的很期待審判官把眼睛蒙起來,純粹看檢察官提出來的證據和行為,不要把對這個人的情緒帶進來。

扁案是面鏡子,因為受矚目,照出了許多司法上的問題,期望社會除了關切扁案,也要專注制度上的改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