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0917自由時報
早在國務機要費案剛開始審理之時,司法院即研擬針對刑事案件的重罪,採取國民參審制,以平衡法官的專斷性,現今看來,此制度似更有迫切性。
傳統的印象中,所謂平民參審,似乎是英美法的專利,至於大陸法系,尤其是亞洲的日本、韓國與台灣等東亞國家,似乎與所謂平民參與審判沾不上邊。一個主要的原因,可能是來自於菁英教育的文化因素使然,即審判,尤其是刑事審判,乃屬於生死的大事,自然必須由受過長期專業訓練且通過嚴格考核的法律人,才足以勝任,若讓不熟悉法律操作的平民參與,不僅有陷入誤判的危險,更易陷入輿論審判。惟案件的審理,並非僅是簡單的法律適用,而是更複雜的經驗與價值的判斷,若法律規定留有廣泛的解釋空間,即便法官為恣意的判決,雖為萬方所指,其也可以「法官依法獨立審判」的憲法原則來搪塞。而被告雖可藉由上訴,以使上級法院來對下級法院的違法判決為監督制衡,惟在我國法官的養成背景皆屬相同下,恐不過是由另一批更資深的法官來為審理,即便下級法院判決遭撤銷,原審法官也不可能因此被以枉法裁判罪處,且對於被告所造成的傷害,也已無法彌補。
同樣有著強烈菁英主導審判思考的韓國與日本,無獨有偶的,相繼在去年與今年,針對刑事的重罪案件,引入國民參審制度,雖兩者制度不同,如韓國採取類似美國十二人的陪審制,日本則採取三位法官與六位平民的裁判員制度,但其產生的原因卻相同,即是長久以來,對法官的恣意與專斷所為的一種強烈反彈,平民或無法律專業,但法官卻不能沒有制衡,則與韓國與日本有相類似背景,且在扁案審理與判決中,更將法官的獨斷性完全暴露下的我國,豈有不效尤之理。
(作者吳景欽 為真理大學財經法律系助理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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