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0919自由時報   李慶安 還錢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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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0919自由時報  

李慶安雙國籍案被檢方依「詐欺罪」起訴後,她從擔任北市議員起到立法委員十多年民意代表期間的薪資是否應追討已經成為焦點。

李認為這薪資是勞務所得,她有付出勞力(選民服務、質詢等),所以是合法所得不需追回,但她可能忘了檢方以詐欺罪起訴,理由是檢方認定她具雙重國籍,所以其民意代表資格根本就不存在,所以並非用「貪污罪」起訴。若是檢方的論點是正確的,李可能就是詐欺犯,那麼有聽說詐欺犯不被法官追回不當所得的嗎?不管有沒有錢還,但這是正義程序,一定要做。

若是李的論點合理,亦就是她認為她的當選是經中選會公告具法律效力,這樣她就有民意代表資格,如此一來檢方就更要以「貪污罪」起訴,怎麼能李自認有民意代表資格,檢察官還想用較輕的罪幫她解套呢?更重要的是,貪污所得不是一樣要繳回國庫而且還要罰款啊,陳水扁夫婦不就是光罰款就被罰了五億!

所以不管從什麼角度看,台北市議會跟立法院都有義務也必須幫納稅人追回這筆不法所得。


(作者莊善皓 為有機食品業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