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0926自由時報   反公投 玩弄公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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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0926自由時報   

立法機關以特別法排除普通法之適用,目的不外乎「因時」「因地」「因事」或「因人」制宜,以達成特定規範目標。以特別法的提出,在外觀上暴露執政者依其所需「差別對待」人民意志的心態,在實質上嘲弄普通法的荒謬,毋寧是十分罕見的。不過,離島建設條例第十條之二排除公民投票法最低投票門檻的限制,正提供了一個活生生的例子。

該條第一項規定「開放離島設置觀光賭場,應依公民投票法先辦理地方性公民投票,其公民投票案投票結果,應經有效投票數超過二分之一同意,投票人數不受縣(市)投票權人總數二分之一以上之限制。」依此規定,澎湖縣於九月二十六日舉行地方性公民投票,以決定澎湖縣是否成為賭博島的未來。

離島建設條例排除「公民投票法」投票門檻的限制,顯然是考量到投票人數的高門檻限制,將對政府在澎湖設置觀光賭場的既定政策,造成難以克服的障礙。這項立法目的,不僅清楚地揭露了公民投票法投票人數門檻過於嚴苛而難以達成的事實,更赤裸裸地暴露了立法者如何看待「人民意志」的心態。

在「一般情形」下,為防止人民意志藉由公民投票展現,對執政者造成「困擾」,立法者即設下「二分之一」的路障,以防禦心態使公民投票制度窒礙難行。不過,在「特殊情形」下,當執政者希望利用民意為其爭議政策背書時,則放下路障,將公民投票結果用作自身提倡賭博行為的護身符。

公投門檻的限制,事關公民投票是否能成立而生拘束力,具有高度重要性。面對公民意志之展現,執政者在前後兩部法律中,展現「前倨後恭」的態度,依自身的需要與偏好,恣意玩弄公民投票制度,實令人難以苟同。甚至在面對自己所不喜好的公民投票提案,透過其所擺設的政治傀儡,以空洞的理由,恣意封殺人民展現意志之渠道,更令人深感痛心。

如果執政者無法理解公民意志的表達,乃根屬於民主制度的重要價值,而非政治操作的工具,如果掌權者仍繼續抱持「民可使由之,不可使知之」的傲慢心態,「水可載舟,亦可覆舟」的古諺,將有驗證的一日。

(作者黃國昌 為台灣智庫諮詢委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