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1001自由時報
黃紹庭雙重國籍案於九月二十五日經中選會決議撤銷當選資格後,當年於同選區以第一高票落選之趙天麟呼籲中選會委員應依法行政,儘速通過遞補,以對當時投票之高雄選民交代。
黃紹庭經中選會決議撤銷當選資格,並註銷當選證書後,已確定喪失議員之資格,對其所留下的議員席次,是否適用遞補規定,中選會秘書長鄧天祐表示,由於選罷法第六十七條後來修法時已刪除,是否適用「不無疑義,尚待研究,若有人提出遞補問題,中選會將召開委員會議討論」。據悉,趙天麟早在今年八月時,透過楊芳婉律師,正式向中選會提出請求。
多數法界人士認為,法律的適用本應以行為時施行之法律為準,除非有基於人權保障考量,認修正後的法律對於當事人較為有利,而有從新從輕原則之適用,自無以後來之法律適用於前行為之理,否則反有侵害人權之虞。本件係於舊法期間舉行之地方民意代表選舉,中選會既依舊法相關規定撤銷黃紹庭之當選資格,即應依舊法之規定公告趙天麟遞補當選。
本件法律應如何適用甚為明確,中選會依法已無裁量權,自當依法行政,依法做成處分。若中選會遲不作出決定,形成行政怠惰,造成當事人之損害,將難辭國賠之責。
(作者何志偉 為美國南加大公共行政研究所碩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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