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1016自由時報
林志昇的控案是較早在二○○六年十月即向華盛頓特區美國聯邦地方法院提出,而陳水扁的案子是遲至今年九月二十三日透過(林志昇等的)「福爾摩沙法理建國會」向美國軍事上訴法院陳情。以上兩案其實是同一個立足點,也就是林志昇、何瑞元企圖從「戰時國際法」和「佔領法」來論述戰後台灣的國際地位,戰後台灣的地位是「美國軍事管轄下海外未合併領土」。
個人認為此一論述的弱點是,既然中華民國政府只是被美國委託的「次要佔領權國」,竟然在一九四五年十月受降的時候宣稱台灣光復,隨後且宣告台灣人集體歸化為中華民國國民,美國為何沒有「即時糾正」?
又,既然引述十九世紀末波多黎各和古巴曾經是「在USMG(美國軍事政府)管轄之下的未合併領土」作為台灣的範例,但波多黎各和古巴都確實有一個短暫的USMG,以及當地成立的平民政府予以取代的過程,而台灣有自己的歷史因緣,這些事在台灣從未發生過,今日如何能夠讓歷史倒轉,炮製一個在台灣的USMG,然後說台灣「目前的地位」是處於USMG之下未合併的領土?
不過,中華民國政府流亡台灣雖然曾經得到美國的承認與協助,但是「台灣與澎湖的地位問題迄未確定(其實就是不屬中國的意思)」,為何每在關鍵時刻如一九五四年、一九七一年乃至最近的二○○四、二○○七年,美國官方都一再表述?必須從上述的背景才能理解。何況自從一九七九年台灣關係法生效以後,連中華民國「政府」也不被承認了。在國內,一九九九年民進黨「台灣前途決議文」對中華民國的暫時承認,實與九○年代李登輝的民主化台灣化密切相關,如今馬英九的路線顯然與李登輝時代背道而馳,如此下去確實有重新釐清、重新「決議」的必要。
總之,台灣地位問題錯綜複雜,至少涵蓋國際法、憲法、歷史與政治等多學科途徑(multi-disciplinary
approach)才講得清楚,不能只根據戰後某項宣言的效力或某條約的文字解釋,就以為找到台灣地位的真相或答案。
(作者陳儀深 為台灣教授協會會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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