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1017自由時報   向現況妥協 未釋疑更添疑
上一頁 向上 下一頁

20091017自由時報   

記者項程鎮/新聞分析

大法官釋憲案歹戲拖棚,釋憲結果未釋眾疑,反而引起法界更多不同意見。這件完全向扁案現況妥協的釋憲案,大法官竟要花九個月時間才能定案,這是大法官釋憲受到侷限,還是大法官向實務界低頭,值得深究。

不少法界人士認為,大法官未趕在扁案一審宣判前作出解釋,似乎已形同宣告,釋憲結果不可有利扁,因為如多數大法官反對北院「後案併前案」,就會認定北院將案子併給蔡守訓合議庭違反「法官法定原則」,這時蔡守訓合議庭的審理就會被宣告無效。

但一審宣判後,如大法官作出違憲解釋,此時會發生判決無效的後果,也就是案子須重新由北院周占春合議庭審理,從常理判斷,這樣的結果將讓台灣為之震動,嚴重衝擊司法威信,並引發政治效應,從昨天釋憲結果來看,大法官的決定似不令人意外。

問題是扁案不但是台灣,連全世界都高度關注的釋憲案,如大法官真的這樣機關算盡,是否符合審判中立、維護人權和公平正義等原則,大法官有必要接受全民檢驗。

再者,「法官法定原則」究竟應作何解釋,如分案後,還能由少數負責司法行政工作的法官,決定是否該併案,這樣寡頭決定制,有無可能讓「看不見的手」藉機操控審判結果,其實大法官應面對相關疑慮,作出適當憲法解釋。

另外,大法官也不能逃避外界質疑,為何釋憲進度如此緩慢,特別是綠營人士日前質疑大法官是「肥貓」,今年一月到八月共受理五百零二件釋憲案,只公布八件,作出一個釋憲案竟要花三百九十萬元,效率水準簡直不成比例。

值此全世界抓高薪「肥貓」之際,大法官不宜將上述批評,逕行認為純屬黨派意見,應該虛心自我檢討,有無必要乾脆也制定「大法官速審法」,或是修改大法官審理案件法,從法源上來加快釋憲腳步。

當人民對刑事案件久懸未結深感不滿,司法院即推出速審法草案,現在民怨似已逐漸轉向大法官釋憲效率問題,大法官如再推給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的釋憲高門檻,恐怕不會得到多數民意的認同。

此外,本案向實務界妥協的疑慮,讓不少法界人士認為大法官的立場似乎過於保守,以美國最高法院來說,不時有自由派大法官衝撞體制,因此才有劃時代的種族隔離和禁止墮胎等陋規的解套,如台灣的大法官能換個角度看憲法,以民權衡量釋憲影響性,這樣的大法官才會贏得尊敬,得到全民的喝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