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1022自由時報   台灣關係法 台獨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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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1022自由時報   

近年來台灣關係法常被引用,但多被錯誤引用。該法是美國台灣政策的重要宣示,明白規定「台灣」一詞是台灣人民和台灣行政當局的簡稱,讀者必須自己視文脈判斷她所指何者。該法最重要的是規定「台灣人民包括台澎諸島、島上人民、和依據現在施行於島上之法律所建立的自主獨立體」;「而台灣行政當局是指一九七九年一月一日以前美國以中華民國而承認的台灣行政當局和繼承它的台灣行政當局(包括政治次級部門、代理機構和其承辦單位),因此台灣行政當局已被美國總統停止政府關係。」

這是該法第十五條的規定:強調台灣人民才有權利依法透過選舉台灣人民的總統建立國家,所以說台灣關係法就是「台獨法」。至於台灣行政當局是被美國從中華民國正名而來。台灣當局也被禁止繼續使用中華民國名稱。最重要的是台灣行政當局只是接受在台日本軍投降的一個機構,本身無獨立權。

很多人常以鮑威爾前國務卿曾說「台灣沒有獨立,不享有國家主權」,或以白宮官員韋德寧說「台灣或中華民國不是一個國家」就張冠李戴而否定「台灣人民是國家」。事實上該法處處規定「就美國法律言,台灣人民等同國家」,二位所說的「台灣」指的是台灣行政當局。美國議會依二戰戰後處理的條約制定台灣關係法,授權台灣人民依法建立國家。美國的立場是台灣人民主權獨立,可直接選出台灣人民的總統建立國家體制,不必再談「公投獨立」或「住民自決」等多餘事項。台灣人就好好選出人民的總統,落實「依法建立自主獨立體」的國家建制吧。

(作者連根藤 為台生報發行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