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1022自由時報   這款憲法守門人
上一頁 向上 下一頁

20091022自由時報  

有關扁案經無保釋放,卻因「換法官」、「再次」羈押的憲法爭議,釋字六六五號對「重罪羈押」高舉輕放,提出所謂「合憲的限縮解釋」,彷如縱放披著羊皮的「狼」。同時,相對釋字五八二號解釋,「雖千萬人吾往矣」的堅持,大法官對於「法定法官」「實問虛答」,顯然退縮殊為可惜。

如同六六五號解釋:「羈押使刑事被告與家庭、社會及職業生活隔離」、「自僅能以之為保全程序之最後手段」,且「重大犯罪之嫌疑作為羈押之唯一要件,作為刑罰之預先執行,可能違背無罪推定原則」。換言之,大法官同樣肯定「重罪羈押」,如同極權社會「嫌疑刑」復辟,違反刑事思潮威脅民主法治。可是,釋憲結論卻認為:「重罪羈押若符合其他必要要件,亦符憲法意旨」,彷彿認為侵害人權的「魔鬼」、「撒旦」,只要穿金戴玉、濃妝豔抹,或可隱匿邪惡本質、見容民主法治。

另徐自強涉嫌擄人勒贖撕票案,大法官面對經三審定讞死刑確定判決,仍堅守「大是大非」,於釋字五八二號解釋指出:「刑事被告享有詰問證人之權利,乃具普世價值之基本人權。」「推翻」規範司法實務「數十載」的最高法院「判例」,不僅「槍下留人」阻止死刑執行,並確認我國交互詰問的憲法論據。

然而,本號解釋認為:「法定法官」原則,乃「維護法官公平獨立審判」。但大法官無視本案當時蔡守訓、周占春兩位法官,於羈押程序「心證已揭」且「南轅北轍」,地院竟開「閉門會議」決定管轄,對於相關不受人民監督情節,未審酌具體過程僅「抽象」解釋條文,實無解「人為介入」、「上下其手」人民疑慮。本案至少應要求如同重大案件分案,排除蔡、周兩法官重行抽籤以昭公信。

法諺:「刑事程序乃應用憲法」的終極關懷,在於「即使錯放十名犯人,也不能誤罰一名無辜」。並且,憲法的生命,在於個案適用、實現。本號解釋對於「重罪羈押」、「法定法官」,釋字六六五號解釋高喊「狼來了」,卻袖手旁觀或迂迴繞過,有違歷來大法官扮演「憲法守門人」堅持。

(作者林裕順 為中央警察大學刑事系副教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