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1101自由時報   速審法第九條第二項不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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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1101自由時報  

司法院在今年的十月十五日院會通過「刑事妥速審判法草案」,並將函送立法院審議,惟司法院所提送之草案並未針對我國目前刑事審判延宕之原因對症下藥,反而有意限制人民上訴的權利,筆者深感不妥。

目前司法院所提草案爭議性較大的條文有第六條及第九條,其中又以第九條第二項限制被告上訴權利之規定,最令人無法理解。第九條第二項規定,案件自第一審繫屬日起已逾六年且經最高法院第三次以上發回後,上訴於最高法院必須以判決所適用之法令牴觸憲法、判決違背司法院解釋或違背判例作為理由,否則不得提起。然而這樣的立法實不足以改善訴訟遲延的現象,反而可能讓含冤的被告就此斷送求得清白的機會。

從監察院今年三月針對民國六十八年爆發的「第一銀行押匯弊案」的調查報告可知,案子之所以會遲遲無法確定的主因是在法院身上。監察院調查報告明白指出:「台灣高等法院對於最高法院就本案歷次發回意旨未加翔實調查,致最高法院就相同事項一再發回指摘而使訴訟嚴重拖延,實有違失;又最高法院對於全卷未翔實核閱,對於同一附表之各項瑕疵,未本於職權一次通盤爬梳釐清,而於歷審分次以不同理由發回,亦有不當,應予檢討改正。」然而司法院所提草案不但沒有從法院本身的改革出發解決問題,反而第九條第二項的立法理由中還認為,該項限制上訴的案件已經過多達三十位法官審理,一般事實及法律之爭點應已明晰,因此上訴的理由應該要跟一般案件不同。然而從「第一銀行押匯弊案」的例子可以知道,不但事實經過更十一審都無法釐清,甚至連最高法院一再指摘附表文字及數目字有甚多模糊不清,無從辨認的缺失,台灣高等法院卻至更十一審都還不能改正此一錯誤。這樣的司法運作下,限制人民上訴有道理嗎?

今天司法院所提草案說是要解決案件遲延的問題,卻在草案裡頭加入第九條第二項這樣的條文,除了明顯具有將陳年舊案排除在最高法院大門外的功能,實在無法令人感受到有面對問題改革的決心。

(作者梁家贏 為律師,司改會一銀押匯弊案聲請釋憲案小組成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