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1112自由時報
ECFA由前任經濟部長的百般讚頌、、隱惡揚善,無所不用其極,到現任經濟部長的願意坦然承認ECFA可能帶來的負面衝擊,並容許更為客觀的討論,已是很大進步。
ECFA作為FTA的替代品,從學理上來看,是經貿自由化的一環,似乎沒有不妥。但經濟的自由化也必然帶來正反兩面的衝擊,正如當年台灣加入WTO受到的衝擊一般。因此自由化若要能帶來較大正面效果,自由化的進程必須有很好的拿捏。台灣當年在美國壓力下所採取的金融自由化即因進程拿捏得宜而得以順利轉型。
現在,在政府大力宣揚下,有些人認為與中國簽訂ECFA後,即可順利與其他(東南亞)國家簽訂FTA。在中國已明白宣稱FTA只能是國與國之間可以簽訂的協議之下,台灣要順利與其他國家簽訂FTA,毋寧是過於一廂情願的想法!在經貿自由化的概念下,我們並不全然反對與中國洽簽ECFA,但其順序應置於台灣與美、歐、日等國的FTA之後,才能真正收經貿自由化之利。退而求其次,即使未能先與歐、美、日等國洽簽FTA,我們也必須要求中國不得在ECFA之後阻撓台灣與其他國家洽簽FTA。依據經濟學上的次佳理論,若台灣僅能與單一或受限制的國家簽署FTA,其結果即可能比完全不與任何國家簽訂FTA來得更糟!因此,我們的第一個主張是ECFA必須在中國承諾不阻撓台灣與新加坡之外的任何國家自由簽訂FTA下才能簽署(新加坡極可能是中國允許台灣與他國簽訂FTA的樣板)。
ECFA對台灣最大的影響在於對台灣中小企業的生存與其就業人口的莫大衝擊。政府為此提出了三百億的補償基金,這當然是應該做的事。但即使不論此一基金額度的不足,單純的金錢補貼並無法真正解決ECFA對產業空洞化與結構性失業的長期衝擊。我們在此無法細究可能的解決之道,但必須指出的是,ECFA所帶來的衝擊何以必須由全民的納稅錢買單?ECFA受益的企業在其他產業受損的基礎上獲取的大幅利益,何以不需由全民共享?因此,我們主張之二,是政府必須對以台塑集團為首的ECFA獲利企業加稅以籌募補償基金,而不應由全民買單。
(作者邱俊榮 為中央大學經濟學系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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