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1125自由時報
〔記者陳怡靜、林曉雲、郭芳綺/綜合報導〕遭停聘的校園狼師,學校依法卻還要發給半薪?有人至今已領長達十九個月,恐超過三十八萬元!
狼師解聘 不再需教評會通過
教師法第十四條、教育人員任用條例三十一條新法昨天正式公告,涉性侵屬實的校園狼師可立即「解聘」,不需經校教評會決議,避免師師相護、僅以「停聘」作結。但新法雖已上路,仍有不適用新法的狼師僅停聘且領半薪。
教育部人事處昨表示,停聘領半薪是依舊法所作行政處分,具法定效力,除非停聘到期,才可依新法馬上解聘。教育部未來會朝「停聘中不給薪」方向修法。
教育部統計,從九十三到九十七學年,國小到大學涉及性侵害與性騷擾的狼師共解聘三十六人、八人不續聘,另有八人停聘。但人本發現,其中有四名狼師並未遭解聘,包括去年十二月起停聘的高雄市前金國中教師,及最近再爆發的高雄縣蚵寮國小與台北縣碧華國中性侵害醜聞。
教部將修法 停聘期間不給薪
彰化縣明倫國中一名體育老師被發現,曾於九十四年間多次性侵女學生,去年五月停聘至今,即使一審判決六年有期徒刑,但教評會仍不解聘該師,讓該師坐領半薪達十九個月之久,以每月兩萬元半薪計算,至少已坐領納稅人三十八萬元。
人本執行長馮喬蘭指出,修法前即被認定的性侵狼師不適用新法,只是讓國人繼續繳稅養狼師。例如高市前金國中的狼師每月約兩萬三千元半薪,支領已達十一個月,「若等三審定讞可能得三年,估將坐領超過八十萬元!」
台灣大學法律系教授李茂生建議,性侵行為的老師應該納入教師法規範,如調查屬實,應立即解聘並取消教師資格。台灣防暴聯盟督導陳尉滿也指出:「隱匿不報的校長應受連坐處分。」
教育部回應,正研擬修正「高中以下校長成績考核辦法」及「教師考核辦法」,隱匿不報性侵害與性騷擾案者,不管是老師或校長,將來都可記大過,也將建置系統讓學校可查詢該師是否曾有不良紀錄,避免誤用狼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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