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0312自由時報
檢察總長候選人黃世銘在國會說贊成廢除死刑,但已判決確定者,基於依法行政,應該執行。次日,法務部長王清峰親自撰文回應,堅持判決確定的死囚,應停止執行,並說丟官亦在所不辭。
如今,身為法務部長的王清峰主張反對死刑,無人會批評,但堅持不執行,無異變成第四審法院,因判決死刑的人,大多是兇殘惡劣之輩,經過一、二、三審長期審判,始行定讞,若不執行,對犯罪被害人等而言,實情何以堪。
台灣近四年均未執行死刑,從陳定南、經施茂林,到王清峰,皆以不執行手法處理,不但是避重就輕,且國家法律既有死刑條文,又經繁雜的調查證據程序,依法審判定讞,卻因王清峰一關受阻無法執行,不但是行政的怠忽,也是枉法的行為,違憲的第四審。
民主國家如美國,目前僅十幾州通過廢除死刑,多數州仍存有,又自由民主的日本,也恢復死刑,去年一月即處決四名人犯,依上月公布的民調,有高達八成五的民眾支持死刑,這顯示一般老百姓對於重大殘酷犯行的恐懼感,認唯有死刑,才能阻止兇殘犯罪,且維持社會正義。
去年台灣仍有十二人,因罪行兇殘,遭判處極刑確定,這也使得台灣目前未執行的死囚,增加到四十四人,這些,都是因犯罪手段太殘忍,實在罪無可赦,數十名法官,才欲免其一死,仍於法無據,不得不宣告死刑,王清峰阻止執行,顯屬干涉審判,既說丟官也可以,那就辭職吧。
(作者莊柏林 為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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