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0429自由時報   走山 國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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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0429自由時報  

北二高走山事件,不論政府有無疏失,依照現行之國家賠償法規定,罹難者之家屬(父母、子女及配偶),應均可對政府請求國家賠償。

依我國現行國家賠償制度,可分兩類,一為公務員過失之國家賠償,另一為公有公共設施之國家賠償。此次走山事件,比較接近公有公共設施之國家賠償類型。

依現行實務一致之見解,公有公共設施,因其設置或管理不當,所產生之國家賠償責任,不以公務員之過失為必要,亦即係採無過失賠償責任。

而本件,會有爭執者,應在於政府能否以不可抗力來主張免責。本件,如果該山坡地未有人為之切割而導致走山,此即為純粹之自然力,或許可以主張屬不可抗力事件。然而,此次走山之山坡地,係經政府之人為切割,才導致其結構及應力改變,而導致走山之事故,並非單純之自然力,因此,應無法以不可抗力來主張免責。

鑑於政府機關對於國家賠償之認識普遍不足,也較無擔當,常需受害人經年累月之訴訟折磨才能求償,特此呼籲,政府對於此一走山造成人民罹難之事件,應主動與罹難者家屬協調國家賠償事宜,勿以消極之訴訟對抗,才能達成國家賠償立法之目的。

(作者鄭文龍 為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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