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0528自由時報
〔記者曾韋禎/台北報導〕台聯ECFA公投案的表述方式,昨在公審會的公聽會中引起學者論辯,中央研究院法律所研究員李建良對此強調,人民的創制複決是憲法保障的基本權利,公投法是用來協助人民行使基本人權,只要符合規定,政府就該允許,沒有裁量的餘地。不管是舉行的必要性、衝擊性、可行性、社會成本,或之後的辯論正反方問題,甚至有無前例,都不該是審查公投成案與否的範圍。
只要符合規定 政府就該允許
李建良認為,公投的主文很明確就只有是否兩個選項,租稅、投資也非主文詢問範圍;且不管是政府的宣傳,或其引起的效應,都證明ECFA是涉及國家的重大政策,應交由人民決定,這無關乎邏輯、文字表述。
前大法官蘇俊雄也指出,台聯的提案說明,符合民主政治、主權在民之意旨;若因立法制度的不良所產生之矛盾,就該推動修法補正,而非本末倒置地去指責公投提案。
律師曾肇昌質疑國會的監督能力,即使大法官裁示縣市長延任違憲,國會還是在國民黨的意志下,動用暴力強行修法,這不是一個民主國家應有的現象。曾肇昌表示,政府既然強調有六成民眾贊成ECFA,何不用公投檢驗?
不過,台北大學公共事務學院院長周育仁質疑,只要這個案子成立,未來是否也能就兩岸三通、陸客來台等議題作公投,只要未通過公投案,政策馬上停擺,等於只要有五%的人連署,就能否決政府的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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