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0715自由時報   何智輝的大玩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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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0715自由時報   

以貪污罪來說,事實上,不是僅在此次事件,才會有如此的逆轉判決,由於收賄與行賄間的隱密性,證據往往難尋,即使證明有收受利益的存在,由於所謂貪污對價性的認定,法律不夠明確,不管在學理與實務上皆有爭議,以至於造成所謂政治獻金與受賄的界線難以被清楚釐清,被告是否被判有罪,恐非基於同一天平為審視,而可能是因法官不同的機率所致。此種類似情況,而有不同命運的例子,簡直不勝枚舉。遠的不說,即以這一、兩年較受矚目的扁案與台中市議長的案子為例,兩者的情況是差不多的,但結果卻是一個有罪重判、一個無罪開釋的天壤之別,難免引起一般民眾的質疑,而對司法公正性造成戕害。

而台灣司法這種病象,在何智輝的案子裡,似乎被發揮得「淋漓盡致」,同一個案件在經過多年纏訟之後,可以從重判到無罪,民間有「一審重判、二審輕判、三審豬腳麵線」的耳語,未必為真,卻也非無的放矢,而更麻煩的是,在此種偏見已經根深柢固下,若遇有類似此次大逆轉的情況,此種偏見必然會被強化,而使司法更不受信任。

說來諷刺,審理貪污罪的法官現在也可能成為階下囚,顯見台灣刑事司法的問題,並未因十年的司法改革而有所減少,且這些問題所造成的傷害,不管是卸任總統也好,還是現任法官也罷,甚至是平民百姓,皆可能受波及,則社會大眾自然不能將司法不公的問題,以他人之事而等閒視之。而身為主事者的司法院,更不能僅是在事件爆發的當口,以發表限期整飭司法風紀的口號作為搪塞,畢竟這些司法問題,絕非一日之寒,司法院難辭其咎。

(作者吳景欽 為真理大學財經法律系助理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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