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0715自由時報
前立委何智輝涉及銅鑼弊案,於一審二審中皆重判,但更一審時卻大逆轉改判無罪;而爆發出司法官疑似集體貪瀆案,新檢察總長黃世銘領軍的特偵組對四名法官搜索約談,在人民心中,一向只有官辦民,絕少官辦官,所以此舉成功地為台灣跌至谷地的司法威信扳回一城,令人拍手叫好。但人民尚在觀望,因為政府官員長久以來官官相護的惡習早已深植民心,故而此案的偵辦,人民都睜大眼睛在看,黃世銘絕對要秉公依法來辦。
但若此案只是轟動一時,等案情落幕就曇花一現,就太辜負人民的期待了。像竹竿性侵女童案,承辦檢察官已升任雲林檢察長;拉法葉艦案起訴得轟轟烈烈,被指名的都還穩如泰山;如偵辦馬英九特別費案的侯寬仁,其偵辦周人蔘案等等都是極明顯的以個人英雄主義出發,將受偵辦者當其出名的墊背,為了功勞,甚至可捏造子虛烏有的罪名,甚至已遭監察院列出其八大違法,行文法務部從嚴究責議處,但其有遭任何懲處嗎?並沒有。踩著人民坐著官位,難道這些違法失職的就不用懲處嗎?要辦就辦真的,不要只是透過媒體對人民摸摸頭,司法大掃除,就要掃乾淨。
(作者藍麗華 為國小教師)
法官「知法犯法」,是人民所無法容忍的,但為何司法官素質不佳,乃至裁判效率低落與品質惡劣等問題未能解決,原因即出在現行制度,法官是「終身職」保障,壞法官無法淘汰,欠缺有效的監督機制。
司法院自一九八八年即著手制定法官法草案,所召集之會議不下百次,但在二○○七年送至立法院完成二讀卻遭國民黨立委擋下後,草案至今仍未通過,也就是說,壞法官至今仍無法透過評鑑機制予以淘汰。
法官法功能之一,即建立制度化的法官評鑑,以公開評鑑的方式來監督法官品質,設計法官懲戒的制度來淘汰不適任的法官,以督促法官確實「依法審判」,杜絕恣意與苟且。在正常法治國家,公正且透明的監督機制,可防止國家權力的恣意濫行,而行使國家司法權的法官,也需要監督機制,才能確保審判不會「隨隨便便」甚至是「枉法裁判」,因此法官法的立法,可有效提升法官辦案品質及監督法官操守,也唯有透過有效的監督與制衡制度,才能「防微杜漸」,避免「法官收賄」醜聞再次發生。
(作者黃帝穎 為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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