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0717自由時報   動產 動什麼腦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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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0717自由時報   

美國政府試圖經過民事程序,沒收扁家在美國的兩筆房地產。美國政府所提出的in rem(對物之訴)程序,採取的是民事而非刑事官司;被告的對象是兩筆扁家的房地產,而不是扁家的任何「人」。

為甚麼美國政府會提起這樣的訴訟呢?因為美國對這兩筆房地產的所有權人沒有管轄權,例如:扁家維吉尼亞州的房子是由Pegasus Virginia LLC所擁有的,但Pegasus又是以黃睿靚做為受益人及董事的英屬維京群島的Avallo公司所控股,Avallo已信託給了一個位於尼維斯島的 Knight Sqaure不可撤銷信託,其受託人則是另一家英屬維京群島的Global Fiduciaries Limited公司。

為了應付洗錢、毒梟、販賣人口集團及國際恐怖份子,美國立法建立了「In rem」的法律程序。做為原告,美國政府所負的舉證責任是必須證明該房地產有五十%以上的可能,是洗錢、賄賂等違法行為的果實;相對的,扁家則必須提出反證,證明它不是非法所得。扁家若不提反駁,並請法院展開民事聽證,房地產就會被沒收。

(作者邱彰 為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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