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1108自由時報
◎鄭文龍
前總統陳水扁在遭特偵組濫行起訴謂其涉嫌在二次金改時向企業收賄及洗錢等案,終經台北地方法院於十一月五日判決扁及其餘被告均無罪,還被告等人清白。
本人認為這是一個有擔當,尊重憲法及法律嚴謹且公正的判決,尤其是,此一案件已長期遭執政當局不當干預且刻意以媒體鋪天蓋地污染,法官猶能跳脫此一干涉及壓力,正確適用憲法及法律,適時釐清憲法上總統與行政院的權責,並遵守憲法及刑法學ABC之基本原則「罪刑法定主義」,實屬難能可貴。因此,此一判決不僅在刑法學及憲法學領域,深具意義,可謂一歷史性判決,亦深具研究價值。
依台北地院所公布的判決摘要,扁獲判無罪主要理由如下:
一、二次金改等經濟事務並非總統之憲法職權:合議庭依憲法規定、大法官會議解釋、憲法學者研究結果,均認為我國憲法關於總統職權係採列舉規定,行政院長之職權係採概括規定,因之,認金融機關合併之事項,並非憲法所列舉之總統職權。因此判決扁無罪。
二、檢察官並未證明企業所交付之政治獻金或捐款,與扁有何「對價關係」。
三、貪污治罪條例第5條第l項第3款之職務上收受賄賂罪,所謂「對於職務上之行為」,必公務員具法定權限範圍內之行為始足當之,此為最高法院一向之見解,上開行為既均非總統法定職權,依刑法之基本原則「罪刑法定主義」,只能為無罪之判決。
四、洗錢部分,檢察官無法證明國泰世華銀行保管室內之現金為被告吳淑珍、陳水扁貪污之不法所得,故亦為無罪之判決。
五、另檢察官所指陳水扁諸如打電話予李庸三部長、傳話富邦金蔡萬才、阻止他人購買中投等行為,亦均非關總統職權之行使。道德責任與法律責任應釐清不應混為一談。
判決後,贊成反對皆有之。有些藍色政治人物則氣急敗壞,發言攻訐,已處於不理性狀態,並有候選人試圖利用扁案動員影響選舉,並藉以干涉審判。顯然完全不遵守憲法及法律,視法學上之ABC「罪刑法定主義」如無物,顯然對台灣民主法治之發展不利。茲說明如下:
一、「罪刑法定主義」是法學的ABC,亦即對於被告的行為,是否犯罪,以法律有明文規定為限。不可因人而異,也不是誰說了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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