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0221自由時報
最近發生菲律賓政府應中國之請,將14名台灣犯罪嫌疑人犯遣送中國就審,此例一開,遺禍可大。
人犯的引渡,事涉主權與管轄權之行使,是一非常嚴肅且複雜的法律與政治程序。一般實務多由法院先行審查引渡請求是否合乎法律要件,再由行政部門作出政治決定。我國引渡法亦明定先由法院審理再由總統核定。顯見一般人犯遞交他國有其嚴肅的面向,何況本案涉及國民之引渡,何能草率行事?
首先,讓人感到好奇,菲律賓總統府公開表示,人犯解交中國處理,是奉行一個「中國政策」。我們希望政府能夠向社會交代,北京當局向菲律賓引渡,究竟將14名嫌犯當作「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或「台灣人民」而為請求?如果北京不主張「台灣是中國的一部份」,因此,「台灣人民」就是「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菲律賓何須強調奉行「一個中國」政策?果如此,中國的法權無限延伸,
政府失職大矣!這是我們關切的重點!
再者,就法理部份,本案台灣,中國大陸與菲律賓都有所謂的「管轄權」,形成管轄的競合。菲律賓是犯罪行為地,享有「領域管轄」;台灣享有「國籍管轄」;中國享有「被害人國籍管轄」或「保護管轄」。
依照國際實務,本案的管轄競合,以菲律賓的領域為優先,台灣的國籍管轄為次。中國的「被害人國籍」或所謂「保護管轄」,在國際引渡上是非常脆弱的理由。一般認為一國刑法原則上並無域外效力;保護管轄的範圍僅能及於國家安全或其他重大利益之犯罪。
根據引渡的國際條約與實務,菲律賓對中國提出引渡台灣(第三國)人民的請求,並無照辦的義務;台灣與菲律賓之間沒有簽署「引渡條約」,菲律賓在國際法上也沒有將人犯交付台灣的法律意義。但依國際引渡實務,菲律賓基於國際睦誼至少應該將中國的請求正式「通知」台灣,或徵詢同意或讓我方參與引渡程序,保護當事人的權益。
菲律賓處理本案不但未能給予台灣程序正義;未能考慮中國的人權法治環境是否適合審判「第三國人民」;甚至援引「一個中國」原則,強調「兩岸自行協商」,實過度傾斜,給人一種「吃人夠夠」的感覺。他方面也突顯在台灣處理主權與國際法律問題之慌張無策。
我方理應在知悉中國根據「中菲引渡條約」請求引渡人犯時,即時要求菲方根據「國際睦誼」將人民犯遞交我方依法審判,建立雙邊交涉的法律基礎。處理此類案件,實在沒有偷偷摸摸,黑箱作業的必要。
最近報紙出現若干高論,或強調本案無關主權,或強調兩岸司法合作,本人讀之,心疼不已!中國派遣專機,大陣仗迎接這些台灣同胞返國就審,這不是主權的最高表彰嗎?
就司法合作而言,多少重大刑案與經濟犯罪人犯逃亡大陸,消遙自在,使兩岸司法合作協議形同廢紙。即使兩岸要司法合作,也應將人犯以遣返方式交給台灣,再經過兩岸協商,以互惠方式交換人犯,豈可一廂情願
?
本案發展迄今,給人一種台灣涉外事務應由中國代理的印象。政府處理本案,給人一種頭腦不清,四肢無力,反應遲鈍的感覺,我們深以為憂。
(作者為法律學者,著有《引渡的理論與實踐》)(編按:陳榮傑先生曾任海基會秘書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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